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韩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且制动系不符合规定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姜某财无驾驶资格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应予从重处罚。姜某财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被告人的供述与书证材料、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能够互相印证,同时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以形成链条,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以上证据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陈某某醉酒、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尽力赔偿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某某肇事后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并打电话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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