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并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真切悔过,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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