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还款协议,张某某同意返还房款,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原买卖关系的解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成立并生效,张某某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牛某某返还购房款、给付案件诉讼费和违约金。至2018年9月20日,张某某仍未按协议约定向牛某某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还款40000元,给付案件诉讼费1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5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牛某某、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已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张某某应按协议约定向牛某某偿还欠款40000元,给付案件诉讼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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