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鸡泽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案发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案发现场,后按照车主要求回到指定地点后被交警带至交警队。通过其供述可知,其在案发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车主要求其回来时也未明确告知因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找他。其驾车达到指定地点不过是按照车主指示在工作,可见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故对于被告人袁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袁某甲不是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鸡泽县交通警察大队已就本案事故责任作出明确认定,被告人袁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甲确系初犯、偶犯,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虽系过失犯罪,但因被告人袁某甲的肇事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且其在案发后驾车逃逸,虽有可能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足额赔偿,但仍对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违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得到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并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段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肇事现场、积极参与抢救伤者、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犯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2013年10月17日主动到鸡泽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田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且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刑罚已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且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冉某重伤,且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及时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冉某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犯交通法规,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且灯光不全的三轮汽车与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郝某乙相撞,造成郝某乙重伤、摩托车载人员郝某丙轻伤,且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乙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存在严重过错。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且报了警,并跟随交警到交警大队说明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可从轻处罚。此次事故给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乙造成的损失有:郝某乙因住院花费医疗费46358.38元,住院9天,住院伙食费按50元/天,计450元;该事故造成其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8480元(7120元/年×20年×2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甲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甲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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