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韩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且制动系不符合规定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徐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多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某某肇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能够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能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能及时报警、主动投案,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贵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而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对其使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某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家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甄某某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识和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未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请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援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发生再犯罪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军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审 判 长 徐 君 审 判 员 张立军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万某某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系农村户口,故应按农村标准支付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宏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穆宏波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穆宏波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穆宏波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宏波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代理审判员 张 华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委托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闫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对闫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对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付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意见成立。被告人曲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曲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某某犯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冯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浦家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浦家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浦家志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浦家志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浦家志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能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大型普通客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能积极和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补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能积极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已领取了工伤赔偿款,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通知中第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不能获得重复赔偿,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对此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齐某某家属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对齐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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