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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李大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大江驾驶机动车停车开门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郭某刮倒,造成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大江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李大江应对郭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李大江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林口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郭某提出的要求李大江、人保财险林口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郭某要求的后续口服药费,因有医生诊断和医嘱证明,应予保护,但应以医疗终结期为限,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李大江为郭某支付的医疗费44687.93元,因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其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之内,故该笔费用人保财险林口支公司应予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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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成所举证据能证实其主张,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5、医药费票据13张,欲证实原告周长成为治疗伤情花费医药费5143.00元。被告浙江平安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6、国家统计局鸡西调查队证明一份,欲证实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609.00元,原告周长成的伤残赔偿标准应当按此标准计算。被告浙江平安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浙江平安保险公司提供证据有:1、肇事车辆的交强险的保单抄件,欲证实肇事车辆浙AC070U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处承保交强险的事实。原告周长成对该证据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应原告周长成的申请,委托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长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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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靳某某、高运发、高某某、高某某诉穆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罗志强、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高培民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罗志强驾驶的黑C72573宇通牌客车相撞致高培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高培民负主要责任,罗志强负次要责任及中国财产保险牡丹江公司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事实清楚;根据本案交通事故的具体情节,以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额、次要责任30%的赔偿额为宜。本院对五原告关于被告承担50%责任和被告孙某关于其应当承担20%责任的诉辩主张均不予采信。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首先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牡丹江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牡丹江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五原告主张高培民的医药费105927.24元、住院护理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尸检费180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3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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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心诉曹某某共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心与被告曹某某均系死者罗仁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罗某心是罗仁山的唯一的被抚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以,罗某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罗仁山的死亡赔偿金。根据罗仁山在事故中所负主要责任及处理赔偿纠纷时双方的调解意见,罗仁山的各项损失并未获得全额的赔偿,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亦未获得全额赔偿,故罗某心要求在获得的赔偿中先行扣除死者应负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再由继承人平均分配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罗某心现年八周岁,抚养义务人罗仁山应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6467.00元×10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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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曹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当时均没有报案,造成交警队无法做出责任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庭审时同意承担部分事故责任,原告(反诉被告)没有驾驶证、行驶证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系肇事车辆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医药费49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0元、营养费9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内赔偿误工费11,009.01元,护理费2477.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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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于长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系肇事车辆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医药费10,000.00元(已支付),余医药费23,321.18元及被告支付的医疗费107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0元、营养费480.00元,合计25,360.08元按责任划分,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承担40%即10,144.03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即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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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关某某、姜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系原告车辆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不存在法定责任免除事由。所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原被告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划分予以赔偿。被告于某某作系集瑞联合自卸车所有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和、关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部分扣除残值3000.00元,其余56,506.00元×70%责任=39,554.20元;赔偿原告李某和、关某某、姜某某、李某某车上人员保险(司机)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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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系王金和车辆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不存在法定责任免除事由。所以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予以赔偿。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常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00元。误工费134.00元×6个月=24,12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134.00元×21天=2,814.00元。护理费100元/天×60天=6,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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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某与张家骏、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徐红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徐红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徐红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华安保险鸡西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按徐红某、王某某各自的损失占二人合计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张家骏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红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17000.00元、残疾赔偿金2744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根据徐红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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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国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国中驾驶其所有的,在人保鸡西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将王某某撞伤,造成王某某受伤住院,以及徐国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王某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人保鸡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徐国中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7593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营养费3000.00元,综合鉴定意见营养期60天,对其主张的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3、护理费7760.00元,综合考虑王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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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某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凤某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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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清诉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原告周某清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清、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认定,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会车时没有靠右侧行驶,周某清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会车时没有靠右侧行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周某清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16417.36元,徐某某无异议,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5元计算21天为3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徐某某无异议,予以支持。误工费6958.77元,因徐某某提出异议,应以工资台账数额为准,计算周某清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2318.12元,按照医疗终结期计算3个月为695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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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凤山供销社门前与被告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起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无照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有过错。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因原告、被告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原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后经本院现场勘察,双方当事人对两车相撞时的撞击点不能达成共识,致使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双方当事人按50%各自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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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林某某、刘美丽诉王左会、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此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赔偿责任的归责问题和赔偿范围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林桂强与袁伟延系雇佣关系,林桂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同车的林松死亡,其与袁伟延对林松的死亡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林桂强已死亡,该责任应由袁伟延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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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如诉王左会、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此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赔偿责任的归责问题和赔偿范围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王左会驾驶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辽P156**号解放牌半挂车牵引黑A84**号挂车的实际车主为赵某,王左会系车主赵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左会驾驶的车辆因故障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停放,没有安放相应的警示标志,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过错;但考虑其系因车辆故障而违规停放车辆,主观过错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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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姜徳臣、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赵某的诉求及法院审理情况,本院确定原告赵某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用23,383.01元(包括因鉴定做的检查费250元和68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55元(15元/天×57天);3、护理费9,195.84元(依据鉴定意见,参照2013年黑龙江省采矿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8,079.00元的标准÷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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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海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对其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海某已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应当先行在相应责任保险限额内对该交通事故理赔,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被告对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刘某某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超出医疗费57 725.67元、营养费600元、伙食补助费4 400元,合计62 725.67元,由被告刘海某承担70%即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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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军、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对黑A775MD小型轿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且不存在法定免除责任事由。故本次事故中,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承担。综上所述,对张某某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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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对被鉴定人的伤情鉴定已经很明确,该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被告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辩称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其本人不知道也没有收到,本院认为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仅仅是证明材料,不是责任认定书,且被告承认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对其本人进行过调查,故本院对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某(黑G2249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车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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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张明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明荣死亡的后果,该交通事故已由恒山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张明荣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对原告刁某某因张明荣死亡遭受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未履行法定强制义务为自己实际所有并驾驶的黑G21443号农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当在强险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1万元,超出部分被告应承担30%赔偿责任。关于张明荣的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因张明荣的户口为农业户口,虽然抚顺市徐家大沟煤矿证实张明荣于1998年3月至2014年4月在该矿工作,月收入7000多元,昌平社区证明张明荣自1999年至2014年在该社区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原告提供的这两份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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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邬某某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黑SSSS**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王某某多处受伤。被告邬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所受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因被告邬某某在被告中国保险处给此次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此次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故被告中国保险应就此次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医药费7172.9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给付伙食补助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鸡东(2018)临法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原告要求给付误工费2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及从事的工种,故原告的误工损失应按照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2435.00元/年进行计算,依法确定为52435.00元÷12月×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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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故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庭审中申请对原告的年龄同损害结果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但其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书,故应视为其放弃该项鉴定的申请。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刘元清承担赔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原告沈某某、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均同意护理费按照每人每天100.00元计算、交通费按照每天3.00元计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为,伤残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标准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3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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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淑娥诉被告马某某、丹东鸭绿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东市元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84060.00元、丧葬费24440.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528500.50元,因被告车辆强险中的11万元是不进行划分责任的,此事故当中造成2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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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张国荣、被告王某某因过错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城子河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王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王某某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82000.00元损失的30%为24600.00元。张国荣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施思在诉讼期间与原告孙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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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曲维兰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张国荣(张国荣是原告曲维兰的儿子)醉酒驾驶黑GN3492号小型轿车与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黑G4224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张国荣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城子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国荣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黑G4224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鸡西支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平安保险鸡西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为非农业户口,其现年46周岁,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391940.00元(19597.00元×20年);抢救费、死亡证明费、尸体料理费依据二原告提供的票据确定为1256.30元;丧葬费依据二原告请求确认为16751.5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抚养人张某某现年7周岁,抚养费给付至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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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房秀伟驾驶被告赵某某所有的黑EF5753重型罐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李某某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房秀伟驾驶被告赵某某所有的黑EF5753号重型罐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事故责任。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因原告系城镇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原告在城子河区老北京布鞋店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3,500.00元(1,500.00元/月÷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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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杜某某、鸡东县兴安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兴安运输公司承认韩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韩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受伤构成六级伤残,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系侵权人,依法应当对韩某承担侵权责任。但韩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杜某某的责任。五菱小型面包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合计120000元向韩某交付,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如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韩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杜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杜某某将其所有的车辆登记在兴安运输公司名下,定期向兴安运输公司交纳管理费,并以兴安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旅客运输,杜某某、兴安运输公司之间属于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韩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韩某要求赔偿营养费,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增加营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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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身体遭受损害,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系侵权人,依法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某做为肇事车辆丰田轿车的所有人,怠于履行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的原因,系张某某出自于朋友之间的友情帮助(送张某某回家),但做为该车的所有人,张某某应当知道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安全设施不全(右前大灯不亮),即允许张某某驾驶,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不足部分,由张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原告主张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仍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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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开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孙某某拾级伤残,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侵权人,依法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黑GH5613号夏利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处于履行期间,天安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足部分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提出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观点,首先原告跟随其父亲孙文龙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次原告系依靠其父在城镇的收入为其生活来源,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虽然未能提供有效的票据证明该项损失的具体数额,但该项损失的发生客观存在,按照住院天数每天5元予以支持较为适宜;原告请求按照每天110元的标准赔偿护理费,虽称护理人员(原告父亲)从事个体经营,但未能提供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证照,该观点不予采纳,但护理人员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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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将原告王某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王某某遭受的损失,雷某某应负赔偿责任。王某某要求雷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雷某某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承担由受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即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在110000.00元范围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在10000.00元范围内。本案中王某某要求雷某某给付残疾赔偿金27608.00元、护理费7625.7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779.33元,共计37013.03元,应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雷某某给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6216.72元,雷某某在未缴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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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辅诉马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辅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鸡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郭某辅与被告马吉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郭某辅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酌情保护1000元;交通费未提交票据,根据其实际治疗情况酌情保护400元;摩托车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因郭某辅未提供有关证据,故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辅69542.82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19299元、护理费3323.82元、交通费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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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与苏福利、黑龙江福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艳丽向被告福某公司支付票款,福某公司将张艳丽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张艳丽受到损害,应由福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张艳丽要求福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福利系福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苏福利驾驶黑G×××××6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系履行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对张艳丽要求苏福利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艳丽的损失为:1.医疗费。张艳丽提供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票据分别为门诊费167.20元、住院医疗费7305.82元、服务费170元和医用固定带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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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云与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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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和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公共交通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将李淑云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公共交通公司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淑云承担赔偿责任。李淑云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117.20元,超出交强险医药费1万元限额部分1117.20元,应由被告公共交通公司负担。二被告对李淑云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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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刘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有逃逸情形,但公安机关并未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保险人法定追偿权的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某某具有上述情形。故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实际赔偿了矫某的各项费用。因此,其向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条件已成就。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综上,对于赔偿数额,因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未能履行相关鉴定义务致使鉴定终止。而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具有程序严重违法或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故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鉴定意见,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应赔偿的各项费用数额为:残疾赔偿金51472元(257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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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成与王某某、罗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并未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车主并非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原告亦未出示证据证实死者朱某系买票上车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其与车主王某某之间形成承运关系。因此,本案并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王某某与罗某某之间系朋友关系,非雇佣关系,换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朋友之间借用车辆。被告罗某某驾车前往X寺的行为是其出于佛友之间的帮忙,其并未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某的意见,也非受王某某的指派。另,从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中可知,该肇事车辆尚在使用年限内、年检未过期、强制保险也未过承保期限。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出借人王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没有过错不应担承担责任。综上,原告向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某主张权利于法无据。被告罗某某有驾驶资格,但在车辆行驶中,未能处理好突发故障,导致此事故发生。因罗某某的过错,造成原告的妻子朱X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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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佟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性质,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或不投保,因此,依法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属于投保人与承保人的合意,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通行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通行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因此,在被保险人驾驶未按期检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能够主张免责。但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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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淑华与李某某、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病历系已经形成的病历,故对三次病历本身予以确认。对2016年3月27日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诊断书,该诊断书的出具月份处有修改,从诊断书中的病案号X及姜淑华提交的该份病历看,该病案号的入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出院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该诊断书的出具时间应在此次住院期间,对诊断书未修改的内容予以确认。姜淑华提交证据三,医疗费票据4张(1张复印件,原件在刘玉成处)及预交款票据11张、辅助器具票据3张(2016年1月23日轮椅款收据,数额900元;2016年5月11日充气床垫,数额860元;2016年6月5日家百利空气液压力治疗仪静脉曲张淋巴水肿中风偏瘫循环按摩仪,数额1800元)、欠条1张,证实姜淑华垫付医疗费用共计74229元,辅助器具及治疗仪共计3560元,欠条证实第一次住院姜淑华垫付医疗费21000元。李某某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为李某某转交刘玉成垫付的医疗费141560元。姜淑华第二次在矿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5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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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刘某某不是撞到案涉土堆造成的问题。因案涉值班救护医生证实,当时事发现场的土堆旁有辆摩托车,伤者在土堆旁边,结合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人吕庆山、仇庆海的证言、照片可以证实事故原因系被上诉人撞到土堆所致,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称一审划分责任比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其无证驾驶等原因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已据此判决其自身承担部分责任,恒源公司在公共道路上堆土未设置安全设施错在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前述法律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称司法鉴定中关于肩部评残错误的问题。《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本案中刘某某肩部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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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1)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2)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本案中,于某某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城市打工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依法应当根据本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即残疾赔偿金应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1元标准赔偿,即29191元×20年×10%=58382元。综上所述,于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残疾赔偿金的标准确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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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科友与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科友长子于保武于1995年8月9日因私自摆弄被上诉人宋某某停放在城子河区正阳矿水果站前的农用四轮车,致使该车下滑造成于保武死亡的事实,因被上诉人认可,故该事实应认定客观存在。但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1995年8月9日案发时至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5月15日出具答复中说明:“2013年12月16日于科友向鸡西市交警支队提出于保武死亡事件”中的主张权利日期,期间为18年4个月,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此期间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故一审法院确定于科友主张的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中请求调取鸡西市交警支队的全部卷宗,因交警部门出具的答复中已明确于科友提出请求的时间是2013年12月16日,能够证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请求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于科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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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郭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鸡冠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后续检查费和治疗费是否属于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故后续检查及治疗费用属于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而非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被上诉人郭振华已构成伤残,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黄某某给付被上诉人郭振华44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垫付的郭振华在鸡西市人民医院治疗费用32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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