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程桂兰与被告孙秀林、常桂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返还程桂兰的户口簿、身份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秀芳死亡赔偿金共645 050元,扣除为办理孙秀芳后事及聘请代理人支出的共59 352元,剩余585 698元,应归孙秀芳之母程桂兰所有。程桂兰现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六子孙秀真为监护人并与之共同生活,孙秀林非为程桂兰利益处理钱款,并继续保管此款无法律依据。对程桂兰诉讼请求中要求孙秀林及其妻常桂某返还61万元中的585 698元应予支持。对孙秀林主张的各项支出及丢失部分现金,因无证据证实系为程桂兰利益支出,故即便有支出等损失亦应由孙秀林负责。常桂某与孙秀林系夫妻关系,共同保管此款,应与孙秀林共同对程桂兰承担返还义务。孙秀林称担心程桂兰的监护人孙秀真将此款挪用做生意,故不同意一次性返还钱款,因该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且孙秀林及其余兄弟姊妹作为程桂兰的其他子女,如发现孙秀真监护程桂兰期间有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等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程桂兰的合法权益 ...

阅读更多...

原告吴宝华与宋某某、张某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张立伟因工死亡之后所得到赔偿金为7491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原告吴宝华作为张立伟的母亲有权请求分配因张立伟死亡所得到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则不应按照继承法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应结合与死者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等因素,进而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合理分配为宜。结合本案中死者张立伟与原、被告之间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的关系,应对被告张某某予以重点考虑。具体分配比例为,原告吴宝华与被告宋某某各分得749100.00赔偿金的30%,即224730.00元,被告张淳雅分得749100.00赔偿金的40%,即2996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宝华与被告宋某某各分得张立伟死亡赔偿金749100.00元的30 ...

阅读更多...

华某某与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以不当得利为案由错误的问题。因上诉人华某某一、二审的诉讼请求均是请求撤销双方于2014年9月8日签订的《家属内部协议书》,且双方至今均未领取到华泽新的工亡赔偿款,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故原审以不当得利为案由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协议”主体不适格,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其家属不能在此进行分配的问题。首先,被上诉人系《家属内部协议书》中的一方,其本身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作为“协议”的主体适格;其次,华泽新工亡后用工单位城山煤矿拟发放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正如上诉人所主张的并非是遗产,而是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分配,虽然被上诉人因未与华泽新办理结婚登记 ...

阅读更多...

纪某某与密山市公路管理站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纪某某提出的护理费问题,因上诉人在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也认可单位派了1人护理,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3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护理人员中的两人是挖掘机司机,每天工资200元,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该二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二人也没有特种行业上岗证,又不能提供纳税证明,且与纪某某出具给密山市政府、人事局的申请书中自认的其二子均下岗,没有生活来源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其称该二人每天工资2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确认。对于护理期限,因其起诉要求护理期限为48天,增加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该项,故一审按48天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因何有广住院时间是2008年,应按其住院期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上诉人提出按2013年给付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外购4000元药费不予保护的问题,上诉人称票据被被上诉人撕毁,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该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