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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滴道信用社与孙某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滴道信用社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孙某某,原告已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孙某某称未收到贷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25,570.2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被告孙某某分期还款应于2015年和2016年需偿还的借款本金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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