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滴道信用社与孙某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滴道信用社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孙某某,原告已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孙某某称未收到贷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25,570.2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被告孙某某分期还款应于2015年和2016年需偿还的借款本金5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鹿某申请领用信用卡,经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审核通过取得信用卡进行消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鹿某持卡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拖欠信用卡本金18999.26元、利息8601.61元,合计27600.87元,并主张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利息。因该部分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且鹿某对该本金数额和利息计算方式、已偿还款项的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给付2019年3月31日前的违约金73002.88元,从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龙江银行信用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鹿某申请领用信用卡,经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审核通过取得信用卡进行消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鹿某持卡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拖欠信用卡本金18999.26元、利息8601.61元,合计27600.87元,并主张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利息。因该部分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且鹿某对该本金数额和利息计算方式、已偿还款项的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给付2019年3月31日前的违约金73002.88元,从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龙江银行信用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鹿某申请领用信用卡,经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审核通过取得信用卡进行消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鹿某持卡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拖欠信用卡本金18999.26元、利息8601.61元,合计27600.87元,并主张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利息。因该部分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且鹿某对该本金数额和利息计算方式、已偿还款项的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给付2019年3月31日前的违约金73002.88元,从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龙江银行信用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鹿某申请领用信用卡,经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审核通过取得信用卡进行消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鹿某持卡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拖欠信用卡本金18999.26元、利息8601.61元,合计27600.87元,并主张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利息。因该部分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且鹿某对该本金数额和利息计算方式、已偿还款项的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龙江银行鸡西分行主张鹿某给付2019年3月31日前的违约金73002.88元,从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龙江银行信用卡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