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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兴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兴与被告宋某某虽系父子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宋某某在宋某兴处借款,并出具借款的凭证,亦应按其他非亲属关系之间借贷关系处理。与宋某某应向宋某兴承担赡养义务无关联关系。故宋某某以宋某兴需要以后生活需要其照顾,而拒绝给付欠款及利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给付原告宋某兴借款9000元及利息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波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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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审理中提供的由被告王某某出具欠据,王某某系承认该欠据系其本人书写。王某某虽称该欠据系其与其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票据,但其未能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且欠据中未载明债权人信息,故应认定郭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郭某某要求王某某立即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给付原告郭某某借款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波 书记员:肖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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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财、路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王某财、路芝军借原告李某某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财、路芝军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路芝军的关于自己仅仅是担保人的抗辩,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王某财自认借款利息为2分,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财给付借款利息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路芝军给付借款利息96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路芝军否认借款有利息,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也未体现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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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限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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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孙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某某拖欠原告崔某某欠款20000元,原告与被告孙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给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欠条中“欠条担保人:戴某某”部分因被告戴某某否认为其亲笔书写,原告也无其它证据证实其真实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戴某某为20000元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诉辩情况,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该欠条中“证人”二字系在原告要求下由被告孙某某本人划掉的情况高度可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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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诉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责任,应对借款人张某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5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邵某某借款本金5400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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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起、闫某某诉秦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闫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张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履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秦某某、张某给付原告王某起、闫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2520元(已由原告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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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李某某、李成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胜奎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已经偿还借款35000元,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李胜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指导利率四倍以下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成涛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据内署名,未明确担保类型,故应对被告李胜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胜奎给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李成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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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被告应履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五条  ,第九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计算之日2008年5月21日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1120元(已由原告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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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关智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关智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1900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9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智某给付原告朱某某欠款19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37.50元,由被告关智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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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顾玉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为月利率3分利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延期履行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分利计算,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违约金按月利率1.5分利息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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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功臣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功臣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李功臣借款本金人民币170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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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功臣诉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功臣与被告庄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并没有书面及口头的约定借款利息,且被告庄某某已经分别于三次将借款本金偿还给原告李功臣,并自愿支付3400.00元利息。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灭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3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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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艳平诉闫某某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厉艳平与被告闫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履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的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给付原告厉艳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算之日为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4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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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顾淑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顾玉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6300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款本金应为人民币10000元,借据中6000元部分是(2015)梨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在(2015)梨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计算,不应在此重复计算,故本院不予支持,剩余300元是借据中借款本金10000元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要求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5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480元(3个月,每个月按160元),符合法律规定,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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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闫某某、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8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闫雪杰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3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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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兰诉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兰与被告王某某、于显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二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履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的给付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显杰给付原告张淑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二、被告陈绣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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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给付欠款本金的义务。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的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某借款后用于做生意,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标准计算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应按照月利率0.02187元(6.56%÷12×4=0.02187元)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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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志奕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返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田志奕借款16万元、利息2203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0.5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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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虽未出庭,但在本院依法送达时,被告承认该笔借款的真实合法性,并在送达回证上出具了“借条属实,是我本人给王某某出具的”的字样,故本院仍可确认该笔借款的真实合法性,且借款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履行偿还借款2万元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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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清诉被告金某某、王某英、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金某某于2013年1月9日向原告卢某清出具借据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金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金某某没有偿还借款,因该借款系在被告金某某、王某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原告卢某清要求被告金某某、王某英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某胜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胜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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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别立臣诉被告毕某某、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向原告别立臣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别立臣有权要求被告毕某某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别立臣要求被告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别立臣要求被告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毕某某否认借款,且原告仅有自己陈述而无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毕某某借款的事实,故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别立臣借款72,000元,支付利息7,370元(本金67,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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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建河诉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向原告毕建河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毕建河有权要求被告毕某某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毕建河要求被告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700元,利息1,1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毕建河借款16,700元,支付利息1,169元(本金16,700元,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6月19日),2013年6月20日起继续按月利率10‰,本金16,700元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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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清诉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向原告樊某清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樊某清有权要求被告毕某某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樊某清要求被告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樊某清借款3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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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向原告吕某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吕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毕某某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4,500元(本金1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自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2013年5月11日起继续按月利率25‰,本金15,000元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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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发生诉被告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平向原告张发生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发生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3,800元(计算至2013年11月10日),本息合计13,800元。自2013年11月11日起本金1万元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分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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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发生诉被告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XX向原告张发生借款5万元,被告姜平为王XX提供担保,双方签订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分,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适当下调为月利率2.2分。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姜平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故担保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王XX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保证人姜平履行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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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某某诉被告李天宝、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李天宝后,双方即形成了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李天宝还款,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对于其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提供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天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自2012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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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自愿为王某某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期内利息,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在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但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2.5分过高,已经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适当下调为月利率2.2分。故借款人王某某应当按照月利率2.2分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给付原告刘某某逾期还款违约利息;王某某、高某某自愿为王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借款的本金、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被告要求追加其他担保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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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财、路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王某财、路芝军借原告李某某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财、路芝军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路芝军的关于自己仅仅是担保人的抗辩,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王某财自认借款利息为2分,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财给付借款利息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路芝军给付借款利息9,6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路芝军否认借款有利息,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也未体现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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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成利诉被告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借款交给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应负偿还义务。原告虽系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刘XX的父亲,但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被告虽辩称其只欠原告70万元左右,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原告借款。因被告的账目系本单位制作,账面上体现的数额与借据不符,系其内部管理问题。关于利息问题,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原告主张权利至日起,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成利借款120万元。并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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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大元诉被告谢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被告谢某某向原告朱大元借款150,000.00元、被告杨某某、黄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的事实,有被告谢某某出具的借据及被告杨某某、黄某某签名的保证担保合同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某给付借款本息、被告杨某某、黄某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经法院释明,原告变更借款月利率为0.025元,并要求被告自2013年3月7日起给付借款利息,该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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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存在,被告拖欠原告欠款应予给付,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丛某某欠款人民币38,00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7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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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长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长和与原告任某某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2014年5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用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长和借款事实存在,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清偿,被告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照月利2分,年利率24%,支付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的22个月的利息68,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长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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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长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用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长和借款事实存在,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清偿。被告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4,000.00元,合计人民币1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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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艳、鸡西瑞某某石墨有限公司诉冯某某、刘某、鸡西市我爱我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某某、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指派被告田林携带鸡西市我爱我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公章在借支单签字盖章,并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被告冯某某、刘某、鸡西市我爱我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田林是被告冯某某指派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对此原告放弃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85,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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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顾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顾淑凤在原告吕某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偿还此欠款,被告拖欠不还是无理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某借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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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华与许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士国从原告李振华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拖欠不还是无理的。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振华借款本金2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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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许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士国从原告李某某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拖欠不还是无理的。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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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处借款400000.00元,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被告拖欠不还是无理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400000.00元、利息96000.00元,合计496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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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彬与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春光从原告杨某彬处借款,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予以偿还,被告拖欠不还是无理的,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2分利给付逾期利息43,293.33元的请求,因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只对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予以保护,支持其中的11,640.48元(其中20,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自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6月18日为1,742.50元;10,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自2013年3月17日至2014年6月18日为770.46元;130,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6月18日为9,127.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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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40000.00元,张某某将借款交付给孙某某使用,孙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分,符合法律规定,孙某某经本院正常传唤未到庭,应视作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孙某某欠张某某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实充分。孙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张某某要求孙某某偿还两次借款本金分别为120000.00元、20000.00元,合计14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张某某要求孙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0元的利息36000.00元、借款本金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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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孙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林某某向葛某某借款110000.00元,葛某某将借款交付给孙某某、林某某使用,孙某某、林某某向葛某某出具了借条,由丁玉芝担保,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的利率实为月利率1.5分,年利率18%,符合法律规定,已付利息三个月利息5100.00元,应予扣除,借款利息应从2017年4月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孙某某、林某某欠葛某某借款本金11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葛某某要求孙某某、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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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向刘某某借款50000.00元,刘某某将借款交付给孙某某使用,孙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了借条,由丁某某担保,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分,符合法律规定,已付利息十个月应扣除,借款利息应从2017年4月11日计算。综上所述,孙某某欠刘某某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实充分。刘某某要求孙某某偿还50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故刘某某要求孙某某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丁某某担保责任成立,故丁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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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库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承认石库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石库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石库的诉讼请求,由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2018年由王某某为石库出具的欠条证明,故对石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石库借款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王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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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承认崔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崔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孙某某应按约定向崔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且应承担约定的利息。故对崔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崔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2017年1月20日起到2018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0000.00元(以50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计算),合计60000.00元,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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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霍某某承认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周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周某某的诉讼请求,由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一2018年4月20日由霍某某为周某某出具的欠条证实;证据二(2018)黑030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债务23750.00元,由霍某某偿还”佐证,故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霍某某给付周某某借款237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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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某与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赫某某与周某某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赫某某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赫某某称不知道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二人以夫妻名义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张某某在欠条中没有签字,且在借款时与借款人周某某已不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不能视为二人的共同债务,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周某某应当偿还原告赫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某某对该笔欠款不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某给付赫某某借款本金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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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顾淑凤、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一,借款40 000.00元,约定月息1%的事实是客存在的,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予支持;顾淑凤承认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二、三是由证据一产生的利息,经刘某某确认,证据二包含在证据三内,双方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对证据三予以确认;证据四双方认可扣除前借款利息等2 200.00元,应视为本次借款本金中的部份,扣除本次借款利息1 800.00元,在本次借款中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扣除利息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本次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8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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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承认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由孙某某于2006年8月24日书写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王某某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利息,孙某某称之前给过王某某钱,也应认定为双方对2006年8月24日之前借贷关系的清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某给付王某某借款1 000 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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