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蒋某某系初犯及过失犯罪,案发后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蒋某某刑事和民事责任。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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