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在被告下属分公司处受工伤及伤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到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平安煤矿六井从事井下翻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15年10月6日上零点班,大约6时许,原告在井下翻打时,被铁柱子砸伤后背,伤后被送至恒山中心医院,被诊断为:胸腹部联合伤、右侧第6、7肋骨骨折、肺损伤、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膈肌破裂、小网膜破裂、双侧肋骨骨折,医疗费由被告支付,由家属护理。2016年11月21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并公告送达给被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在被告下属分公司处受工伤及伤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和于2016年3月17日到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平安煤矿六井从事井下翻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16年9月16日14时许,原告在井下打眼时,被顶板落石砸伤左臂、后背,伤后被送至二道河子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左上股髁上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并肱三头肌重度撕裂伤、左上臂血管神经损伤、左前臂皮肤多处挫裂伤、左大腿髁上股直肌开放性部分断裂伤、胸背区皮肤及筋膜组织挫裂伤,医疗费由被告支付,由家属护理。2017年7月24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给被告。2017年9月27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为伤残九级,并将鉴定结论书向被告留置送达。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1月21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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