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在被告下属分公司处受工伤及伤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到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平安煤矿六井从事井下翻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15年10月6日上零点班,大约6时许,原告在井下翻打时,被铁柱子砸伤后背,伤后被送至恒山中心医院,被诊断为:胸腹部联合伤、右侧第6、7肋骨骨折、肺损伤、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膈肌破裂、小网膜破裂、双侧肋骨骨折,医疗费由被告支付,由家属护理。2016年11月21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并公告送达给被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在被告下属分公司处受工伤及伤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和于2016年3月17日到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平安煤矿六井从事井下翻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16年9月16日14时许,原告在井下打眼时,被顶板落石砸伤左臂、后背,伤后被送至二道河子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左上股髁上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并肱三头肌重度撕裂伤、左上臂血管神经损伤、左前臂皮肤多处挫裂伤、左大腿髁上股直肌开放性部分断裂伤、胸背区皮肤及筋膜组织挫裂伤,医疗费由被告支付,由家属护理。2017年7月24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给被告。2017年9月27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为伤残九级,并将鉴定结论书向被告留置送达。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1月21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承认原告系本单位职工,作为查勘员在安邦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工作。该事实经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8〕第XX号裁决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其主张权益合理合法。2013年7月27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工伤等级为伤残九级。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因工伤损害而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负担。双方认可原告月工资标准为2507.80元,被告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70.20元(2507.8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78元(2507.80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6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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