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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鸡西市恒铁鑫煤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鸡西市恒铁鑫煤矿未给夏某某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故依法应由其赔付夏某某的工伤待遇。结合夏某某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住院病历等证据均足以证明被告主体身份适格,被告鸡西市恒铁鑫煤矿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才归于消灭,且夏某某受工伤时该煤矿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故本案中被告主体亦适格。原告同意按鸡西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5个月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该主张未超过法定标准,予以支持。根据查明事实,夏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劳鉴费260元,公告费1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5元/天×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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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在被告下属分公司处受工伤及伤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到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平安煤矿六井从事井下翻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15年10月6日上零点班,大约6时许,原告在井下翻打时,被铁柱子砸伤后背,伤后被送至恒山中心医院,被诊断为:胸腹部联合伤、右侧第6、7肋骨骨折、肺损伤、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膈肌破裂、小网膜破裂、双侧肋骨骨折,医疗费由被告支付,由家属护理。2016年11月21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并公告送达给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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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和与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在被告下属分公司处受工伤及伤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和于2016年3月17日到被告鸡西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平安煤矿六井从事井下翻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2016年9月16日14时许,原告在井下打眼时,被顶板落石砸伤左臂、后背,伤后被送至二道河子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左上股髁上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并肱三头肌重度撕裂伤、左上臂血管神经损伤、左前臂皮肤多处挫裂伤、左大腿髁上股直肌开放性部分断裂伤、胸背区皮肤及筋膜组织挫裂伤,医疗费由被告支付,由家属护理。2017年7月24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给被告。2017年9月27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为伤残九级,并将鉴定结论书向被告留置送达。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1月21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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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初某某诉被告鸡西市旭升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作为劳动者的原告初某某与作为用人单位的鸡西市旭升煤矿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原告虽未与鸡西市旭升煤矿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已接受鸡西市旭升煤矿的管理,从事的工作亦是鸡西市旭升煤矿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原告在井下作业时受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以2013年鸡西市职工平均工资3402.83元/月进行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情,依法确定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02.83元/月×7=23819.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2.83元/月×6=20416.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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