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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红某某汤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助浴承包合同,助浴已然承包给李某,李某系红某某汤某公司助浴部的承包人。虽然李某称与红某某汤某公司签订的并非此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与被告王某领取助浴工资的行为,并不能证实王某与红某某汤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红某某汤某公司要求确认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红某某汤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修泽海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人民陪审员 栾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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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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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红某某汤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助浴承包合同,助浴已然承包给李某,李某系红某某汤某公司助浴部的承包人。虽然李某称与红某某汤某公司签订的并非此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与被告王某领取助浴工资的行为,并不能证实王某与红某某汤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红某某汤某公司要求确认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红某某汤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修泽海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人民陪审员 栾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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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红某某汤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助浴承包合同,助浴已然承包给李某,李某系红某某汤某公司助浴部的承包人。虽然李某称与红某某汤某公司签订的并非此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与被告王某领取助浴工资的行为,并不能证实王某与红某某汤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红某某汤某公司要求确认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红某某汤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密山市红某某汤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修泽海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人民陪审员 栾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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