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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正为服装厂经济补偿金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正为服装厂之间于1996年6月起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刘某某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及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  的规定,正为服装厂应当支付刘某某经济补偿金45964.80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正为服装厂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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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的年事已高,被告为其调整工作岗位符合情理和逻辑,原告在短时间内未接受被告为其调整的工作岗位而离岗,现原告称被告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广 书记员:王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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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虎林环境监测站与姜雪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虎林环境监测站应否承担姜雪某1997年10月至2008年12月养老保险费20967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姜雪某于1997年10月到虎林环境监测站工作,虎林环境监测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姜雪某缴纳养1997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而是由姜雪某个人代替虎林环境监测站缴纳,姜雪某无法定事由,且非自愿而承担了应由虎林环境监测站承担的义务,故该笔费用应由虎林环境监测站予以承担。虎林环境监测站对姜雪某交纳的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虎林环境监测站称姜雪某要求其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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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虎林环境监测站与姜雪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虎林环境监测站应否承担姜雪某1997年10月至2008年12月养老保险费20967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姜雪某于1997年10月到虎林环境监测站工作,虎林环境监测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姜雪某缴纳养1997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而是由姜雪某个人代替虎林环境监测站缴纳,姜雪某无法定事由,且非自愿而承担了应由虎林环境监测站承担的义务,故该笔费用应由虎林环境监测站予以承担。虎林环境监测站对姜雪某交纳的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虎林环境监测站称姜雪某要求其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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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鸡东县人民政府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所称的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现更名为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其名称和职能发生相应变化,但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后的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由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承担原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后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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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宝与鸡东县人民政府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所称的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现更名为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其名称和职能发生相应变化,但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后的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由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承担原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后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家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家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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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鸡东县人民政府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所称的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现更名为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其名称和职能发生相应变化,但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后的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由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承担原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后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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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鸡东县人民政府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所称的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现更名为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其名称和职能发生相应变化,但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后的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由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承担原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后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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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鸡东县人民政府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所称的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现更名为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其名称和职能发生相应变化,但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后的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由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承担原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后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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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鸡东县人民政府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所称的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现更名为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其名称和职能发生相应变化,但仍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后的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与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由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承担原鸡东县煤炭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后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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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鸡东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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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鸡东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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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琴与鸡东县邮政局、鸡西市新天地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李淑琴应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李淑琴称其于2000年4月至2011年8月一直在被告鸡东县邮政局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与被告鸡东县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原告是在2000年4月份到被告鸡东县邮政局处工作,故将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原告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鸡东县邮政局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及什么时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鸡东县邮政局支付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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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鸡西龙创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鸡西龙创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灵活就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孙某某选择灵活就业安置渠道,灵活就业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期间,龙创公司保留孙某某人事关系,每月付800元灵活就业补贴。被告应按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800元。故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称原告系2017年2月转岗分流到被告处,并提供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批组织化分流与鸡西龙创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人员调整名册,但无其他证据佐证,且无原告签字确认,故对被告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龙创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800元。如果鸡西龙创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孙某某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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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勤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彬于2016年6月20日入职原告单位从事汽车销售顾问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原告应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原告称经被告同意代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应认定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9113元,被告认可该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可按此标准另行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原告存在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认可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情况,被告表示双方签订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系因上述原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否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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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沈阳焦煤鸡西盛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相互履行劳动权利与义务是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单位劳动纪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均有可能对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较长的时间内互不履行权利义务,郭某某未提供劳动,单位亦未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在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合理的不参加劳动理由情况下,应认定郭某某违反了单位关于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沈阳煤业(集团)鸡西盛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新分公司于2012年7月以原告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关于解除违纪人员劳动关系的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之间的合同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7月起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称被告并未履行告知工会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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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阳焦煤鸡西盛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相互履行劳动权利与义务是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单位劳动纪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均有可能对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较长的时间内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张某某未提供劳动,单位亦未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在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合理的不参加劳动理由情况下,应认定张某某违反了单位关于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沈阳煤业(集团)鸡西盛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新分公司于2012年7月以原告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关于解除违纪人员劳动关系的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之间的合同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7月起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称被告并未履行告知工会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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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密山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赵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因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已在本院(2015)鸡民终字第64号案件中已提出,本院已予审理,故本案中不再赘述。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是否应给付赵某某1995年-2013年各项加班费及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工资表备查的义务。结合本案,赵某某应对1995-2011年其在密山市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加班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一、二审中其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本院(2006)鸡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密山市人民医院为其补发节假日及延长劳动时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即2005年4月前的加班工资问题已经生效判决处理,因此赵某某对此期间的加班工资请求属重复诉讼,本院不予审理。密山市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赵某某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情况的存档材料,且在其提供的签到名单中,存在双休日保洁人员签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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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人民医院、马淑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与马淑娣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审查,2013年6月,密山市人民医院与马淑娣补签了2007年至2013年的聘用合同书,并为马淑娣办理了养老保险,虽密山市人民医院辩称补签合同是对从事多年的保洁人员给予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证明双方以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辩解理由不足以否认其与马淑娣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故应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密山市人民医院与马淑娣已形成劳动关系,故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是否应给付马淑娣2007-2013年各项加班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工资表备查的义务。结合本案,马淑娣应对2007-2011年其在密山市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加班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一、二审中其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密山市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马淑娣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情况的存档材料,且在其提供的签到名单中,存在双休日保洁人员签到的情况,故其应承担2012-2013年期间马淑娣的双休日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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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密山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doc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审查,2013年4月,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补签了1999年、2006年、2012年的聘用合同书,并为赵某某办理了养老保险,虽密山市人民医院辩称补签合同是对从事多年的保洁人员给予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证明双方以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辩解理由不足以否认其与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故应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赵某某已形成劳动关系,故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是否应给付赵某某1995年-2013年各项加班费及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工资表备查的义务。结合本案,密山市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赵某某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情况的存档材料,且在其提供的签到名单中,存在双休日保洁人员签到的情况,故其应承担2012-2013年期间赵某某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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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密山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doc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审查,2013年4月,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补签了1999年、2006年、2012年的聘用合同书,并为赵某某办理了养老保险,虽密山市人民医院辩称补签合同是对从事多年的保洁人员给予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证明双方以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辩解理由不足以否认其与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故应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赵某某已形成劳动关系,故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是否应给付赵某某1995年-2013年各项加班费及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工资表备查的义务。结合本案,密山市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赵某某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情况的存档材料,且在其提供的签到名单中,存在双休日保洁人员签到的情况,故其应承担2012-2013年期间赵某某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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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密山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doc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审查,2013年4月,上诉人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补签了1999年、2006年、2012年的聘用合同书,并为赵某某办理了养老保险,虽密山市人民医院辩称补签合同是对从事多年的保洁人员给予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证明双方以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辩解理由不足以否认其与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故应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赵某某已形成劳动关系,故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关于密山市人民医院是否应给付赵某某1995年-2013年各项加班费及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工资表备查的义务。结合本案,密山市人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赵某某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情况的存档材料,且在其提供的签到名单中,存在双休日保洁人员签到的情况,故其应承担2012-2013年期间赵某某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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