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王思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解除合同后,诉争鸡滴房字第xxxxxxx号房屋归被告城开公司所有。故对原告王思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二被告与原告王思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滴道区xxxxxxxxx房屋已建成且已为原告王思明办理了产权证(鸡滴房字第xxxxxxx号),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购房款318,000.00元、贷款利息18,289.32元、其他费用16,411.94元、合同违约金20,193.00元,合计372,894.26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购房合同所产生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数额;2、确定返还原告购房款的具体被告。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鸡西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购房合同,原告以286,000.00元购买被告位于鸡西市滴道区xxxxxx房屋,原告交付86,000.00元,并办理剩余200,0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被告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房屋,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已付购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经庭审查明原告已交付购房款等各项费用总计177,648.43元,应由二被告返还原告。由于合同约定被告违约时应支付已交付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按照全部房款286,0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购房合同所产生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数额;2、确定返还原告购房款的具体被告。本案中,原告范某在与二被告于2013年8月7日签订购房合同,原告以263,620.00元购买被位于鸡西市滴道区xxxxxxxx房屋,原告交付83,620.00元,并办理剩余180,0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被告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房屋,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已还贷款本息。经庭审查明原告已交付房款83,620.00元、已还第三人银行贷款本金21,386.62元、利息18,14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是否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给付原告购房款;原告是否有权要违约金。被告刘某某辩解合同已经过诉讼时效,因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要房子且承认仅欠原告房款27,943.80元并同意给付原告该款,应视为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其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某某主张因案外人郭某某与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往来帐,其是通过郭某某顶账抹账取得的诉争房屋,其已经给付郭某某购房款69,300.00元,仅欠原告房款27,943.80元,因郭某某未到庭作证且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2010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滴道区xxxxx(房屋面积72.57平方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某应于2010年9月5日前交付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10,0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韩某某在购房签约凭证中约定的滴道区xxxxxx房屋至今未建,至2016年7月11日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诉争房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没有违约,只等实际交付,所以不具备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条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韩某某实际付房款40,000.00元,原告主张二被告退还购房款40,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存在未交房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情形,原、被告双方在购房签约凭证中约定定金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能证明其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第一被告的经营者及第二被告系原告的家庭成员,本案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鸡西市麻山区国志台北熟食店、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占用原告胡某某位于麻山区中心委的采煤沉陷安置楼2-1-6号门市(房照号为鸡麻房字第M-29**号),归还原告胡某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和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能够证明其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被告当庭承认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提出如被告能在指定期限内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本院支持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三人称本案争议的房屋已由房屋共有人出售给第三人,证据不足,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和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能够证明其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被告当庭承认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提出如被告能在指定期限内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本院支持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三人称本案争议的房屋已由房屋共有人出售给第三人,证据不足,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和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能够证明其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被告当庭承认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提出如被告能在指定期限内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本院支持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三人称本案争议的房屋已由房屋共有人出售给第三人,证据不足,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主张确认签约凭证无效,但其未举证证实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才可以主张违约金,故事实上原告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被告构成违约,故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且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与原告李某某解除合同,故原、被告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被告存在未实际开发楼房,逾期未交房等违约情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2014年9月30日交房,逾期90日后,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至2015年6月3日被告未交付房屋给原告),因被告已逾期交付房屋8个月,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没有违约,现房屋已经建成,不动产登记已经做完,只等实际交付,所以不具备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条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情形,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时违约金为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894.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田某某户籍所在地为XX市XX区XX委,其户别为城镇户口,而二被告户籍所在地为XX市XX区XX村,户别为农业户口。第一,本案中原告田某某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买卖的房屋系建筑于滴道区团山子村村委会分予被告孙某某的宅基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二被告与原告田某某签署协议转让房屋将会连同房屋所占用的所有权归属于滴道区团山子村的宅基地一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被告孙某某、被告袁淑珍对与原告田某某签订买卖协议出售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其不得转让、出让,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恒远公司认可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虎林项目部系其下设机构,认可该项目部有权代理其与原告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恒远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都基财、马鹏飞个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恒远公司将涉案房屋先行抵顶给黑龙江牡丹江垦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 目部,而后黑龙江牡丹江垦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 目部又将该楼房出售给姜×,姜×再次将涉案楼房出售本案原告,上述几次交易均未实际交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哥特公司与被告诚邦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哥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龙出具的《承诺书》,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字133号生效的终审判决认定有效,并遵照执行。《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确立了双方系合作开发关系。《补充协议书》确立了承包关系,哥特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诚邦公司只是与哥特公司“共同管理财务”。《承诺书》应为在合作开发的内部项目转让,对外仍体现为哥特公司借用诚邦公司的开发资质建设“XX小区”。诚邦公司应继续办理银行账户展期,协助办理房屋验收、电网、供热管网接入等配套手续。哥特公司要求的诚邦公司承担延期交付房屋违约的利息278774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天顺缘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天顺缘公司收受了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天顺缘公司明知本案所涉的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仍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王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上述规定,天顺缘公司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新与被告天顺缘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天顺缘公司收受了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天顺缘公司明知本案所涉的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仍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王某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上述规定,天顺缘公司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王某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还款协议,张某某同意返还房款,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原买卖关系的解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成立并生效,张某某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牛某某返还购房款、给付案件诉讼费和违约金。至2018年9月20日,张某某仍未按协议约定向牛某某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还款40000元,给付案件诉讼费1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5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牛某某、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已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张某某应按协议约定向牛某某偿还欠款40000元,给付案件诉讼费1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还款协议,张某某同意返还房款,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原买卖关系的解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成立并生效,张某某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向牛某某返还购房款、给付案件诉讼费和违约金。至2018年9月20日,张某某仍未按协议约定向牛某某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还款40000元,给付案件诉讼费1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5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牛某某、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已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张某某应按协议约定向牛某某偿还欠款40000元,给付案件诉讼费1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天福利亨公司与原告方团购代表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经团购人员代表刘某某联系后加入团购成员中购买了被告天福利亨公司开发的某公馆×号楼×单元×层×号楼房一户,原告交付了全部房款,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真实有效。商品房团购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应与《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致,如有抵触以《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为准”,约定了“如出卖人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后出现降价调整,购买人的团购价格也相应予以降价调整。如出卖人在对外销售过程中给予其他单位、团体、个人的每平方米单价及层次费等诸多优惠政策中的任何一项优惠价格低于本协议的价格,购买人的团购价格将以优惠价格为准。”2014年12月3日,被告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将某公馆住宅房屋售予案外人朱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天福利亨公司与原告方团购代表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经团购人员代表刘某某联系后加入团购成员中购买了被告天福利亨公司开发的某公馆×号楼×单元×层×号楼房一户,原告交付了全部房款,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真实有效。商品房团购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应与《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致,如有抵触以《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为准”,约定了“如出卖人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后出现降价调整,购买人的团购价格也相应予以降价调整。如出卖人在对外销售过程中给予其他单位、团体、个人的每平方米单价及层次费等诸多优惠政策中的任何一项优惠价格低于本协议的价格,购买人的团购价格将以优惠价格为准。”2014年12月3日,被告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将某公馆住宅房屋售予案外人朱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天福利亨公司与原告方团购代表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经团购人员代表刘某某联系后加入团购成员中购买了被告天福利亨公司开发的某公馆×号楼×单元×层×号楼房一户,原告交付了全部房款,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真实有效。商品房团购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应与《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致,如有抵触以《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为准”,约定了“如出卖人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后出现降价调整,购买人的团购价格也相应予以降价调整。如出卖人在对外销售过程中给予其他单位、团体、个人的每平方米单价及层次费等诸多优惠政策中的任何一项优惠价格低于本协议的价格,购买人的团购价格将以优惠价格为准。”2014年12月3日,被告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将某公馆住宅房屋售予案外人朱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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