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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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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某、熊某某、熊某甲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应与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因无相应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黄某某提出的交强险赔偿数额应按照损失比例分配,经查,一审法院对分配比例已予综合考虑,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尸检服务费5720元应予支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存在严重故障与安全隐患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熊某某、熊某甲提出的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费每天50元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经查,于法无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民事部分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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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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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能够主动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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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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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忠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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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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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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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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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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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贺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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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违章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郑兴刚提出被告人彭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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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章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重伤一人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吴淑华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是为了躲避违章驾驶的摩托车才撞伤二被害人,且主动自首,无前科劣迹,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贾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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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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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及被害人近亲属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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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代XX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代XX明知XX是犯罪的人,仍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对其实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代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的逃逸不同于其他的逃逸,当时离开现场是为了积极抢救康XX,当后来得知崔XX死亡没有立即归案是因为父亲病重住院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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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车辆所有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各方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亦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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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樊某某犯罪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肇事后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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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无证酒后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徐某某未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处罚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认罪、未进行赔偿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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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邢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后又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后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邢某亦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逃逸后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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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均与事实相符,均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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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成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及时避让行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成立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到被告人成立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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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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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到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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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郭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基础上,即驾驶厦工牌50铲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能如实报警,并保护案发现场、救治伤者,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自首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考虑被告人没有继续犯罪的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投放到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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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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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醉酒后违章驾车,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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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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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吴XX提出被告人XX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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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中一人参与度为35%,××在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虽弃车逃逸,但其在逃逸前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向被害人家属出示,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其逃逸行为应与其他肇事逃逸在量刑时有所区别,故应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及被害人近亲属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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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同时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XX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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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门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门XX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且犯罪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门XX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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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在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的同时委托保险公司的人报警,保险公司的人没有报警属没有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从而仍应认定被告人属自首的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X予以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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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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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及时避让行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罗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到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无号牌车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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