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新在其妻韩涛死亡后,虽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到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以上部门对上诉人王某新的申请均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工伤(亡)认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现上诉人王某新没能提供证据证实韩涛的死亡系工伤(亡),故其要求工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新在其妻韩涛死亡后,虽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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