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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广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范广彬在上诉人单位井下工作时受伤,后经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按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享受相应的各项工伤待遇。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受伤后,上诉人支付了大部分的医药费,并对工伤认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上诉人提出其单位是全体职工参加保险单位,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井下是因为找人而受伤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如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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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诉鹤岗市恒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和在被告鹤岗市恒兴煤矿从事井下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伤情作出“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后,被告不服该结论依法申请重新劳鉴,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原告伤情为“伤残九级”,故应当依据该鉴定结论为准计算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申请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住院治疗35天,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并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的工资证明,故原告所述计算其伤残待遇的本人工资以受伤时黑龙江上年度(2014)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839.92元为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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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经鹤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09年5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至受伤,且每月工资为5,000.00元,故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该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并提供了原告8个月的工资表(2012年11月-2013年1月、2013年6-2013年10月)予以证实。据此,本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一款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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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现被告旭祥矿业未为原告参保工伤保险,故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作为农民工,应按《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原告实际工资计算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参照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4,839.19元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以3,216.00元为本人工资提出的仲裁申请,现原告要求按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此条是关于务工时间的规定,不是关于本人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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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鹤岗市明月物资有限公司供兴煤矿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被告鹤岗市明月物资有限公司供兴煤矿二井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作为农民工,应按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原告实际工资计算原告工伤待遇,数额参照省采矿业4839.91元计算。但原告刚到被告单位工作即发生工伤,原告在被告单位没有实际工资,同时,原告也未在被告单位较长时间、比较稳定地从事采矿业,原告要求按其受伤时全年省采矿业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不符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应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案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原告的工伤待遇应以其受伤的上一年度(2012年)鹤岗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267.08元作为原告的本人工资。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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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鹤岗市亚东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其他证据证实护理人员为韩淑华,同时没有护理人员的工资表作为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依据2013年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19,597.00元÷365天118元=6,335.50元。仲裁机关裁定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无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规定应认定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天118天=5,900.00元。原告自2007年起,断续在被告单位工作,原告未连续在被告单位工作12个月以上,故原告主张其月工资7,000.00元无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单位亦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在其单位工作的月平均工资情况。对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据其每月收入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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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采信。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如下:原告王某某受伤前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原告王某某对该证据有异议,其认为核定工资应该有原告的工资表,和每个人的签名,这样的表他们企业随时都可以做的,不应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8日下午16时30分,原告王某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被顶板掉下的石块砸到左手导致骨折。王某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19.92元,其工资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亦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2006年9月,王某某被单位辞退。2012年9月22日,王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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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采信。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如下:原告马某某受伤前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原告马某某对该证据有异议,其认为核定工资应该有原告的工资表,和每个人的签名,这样的表他们企业随时都可以做的,不应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月31日,原告马某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被行车挤伤左足。马某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60.67元,其工资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亦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2010年7月,马某某被被告单位辞退。2012年9月22日,马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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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受工伤后依法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职工受九级工伤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伤残等级九级均无异议,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给潘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应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潘某某主张的补助金为124,200.00元,因潘某某的工伤系发生在2006年7月19日,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为26个月的本人工资,计33,329.92元,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潘某某主张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91,470.00元的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终止日起一年内没有主张其权利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的抗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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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付与鹤岗市天山顺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付在被上诉人天山顺煤矿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应依法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上诉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其各项费用。上诉人户籍虽为农民,但上诉人全家于1988年从克东县来到鹤岗,二十余年来上诉人一直在小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实际上等同于在岗职工;并且《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只是从年龄段上区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区分农村户籍还是城镇户籍;上诉人已年满59周岁,根据该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故一审判决按全额的10%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范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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