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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广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范广彬在上诉人单位井下工作时受伤,后经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按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享受相应的各项工伤待遇。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受伤后,上诉人支付了大部分的医药费,并对工伤认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上诉人提出其单位是全体职工参加保险单位,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井下是因为找人而受伤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如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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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并非退休人员再就业,其与兴成煤矿之间所建立的系劳动关系,而非其在上诉理由中所主张的雇佣关系;李某某在兴成煤矿工作期间受伤已被劳鉴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因李某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即2012年3月24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李某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支持。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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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鹤岗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说明1份,证实原告侯某某系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原告是在工作中受伤的,被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书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原告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需要取内固定物。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鹤岗市人民医院结算票据1张、门诊票据8张,证实原告花费医疗费76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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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诉鹤岗市恒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和在被告鹤岗市恒兴煤矿从事井下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伤情作出“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后,被告不服该结论依法申请重新劳鉴,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原告伤情为“伤残九级”,故应当依据该鉴定结论为准计算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申请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住院治疗35天,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并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的工资证明,故原告所述计算其伤残待遇的本人工资以受伤时黑龙江上年度(2014)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839.92元为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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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鹤岗市祥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被告鹤岗市祥源煤矿从事井下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伤情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故应当依据该鉴定结论为准计算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申请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住院治疗161天,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病案中记载原告住院期间需二级护理,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并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的工资证明,故原告所请求计算其伤残待遇的本人工资按受伤时本市上年度(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216.00元为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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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现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未为原告参保工伤保险,故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间已1年以上,应以原告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4809元计算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应按目前标准予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给付原告韩某某如下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9元×7个月=336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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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经鹤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09年5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至受伤,且每月工资为5,000.00元,故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该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并提供了原告8个月的工资表(2012年11月-2013年1月、2013年6-2013年10月)予以证实。据此,本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一款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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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现被告旭祥矿业未为原告参保工伤保险,故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作为农民工,应按《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原告实际工资计算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参照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4,839.19元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以3,216.00元为本人工资提出的仲裁申请,现原告要求按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此条是关于务工时间的规定,不是关于本人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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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工作原因患有职业病,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第二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工伤,并按本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规定:按照本意见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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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鹤岗市明月物资有限公司供兴煤矿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被告鹤岗市明月物资有限公司供兴煤矿二井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其作为农民工,应按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原告实际工资计算原告工伤待遇,数额参照省采矿业4839.91元计算。但原告刚到被告单位工作即发生工伤,原告在被告单位没有实际工资,同时,原告也未在被告单位较长时间、比较稳定地从事采矿业,原告要求按其受伤时全年省采矿业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不符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应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案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原告的工伤待遇应以其受伤的上一年度(2012年)鹤岗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267.08元作为原告的本人工资。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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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鹤岗市兴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经鹤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虽然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到一年,如按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原告所从事的采煤业的危险程度,所得报酬不对称,显失公平。故本院认为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的标准可参照原告受伤前上一年度(2013年)黑龙江省采矿业月平均工资4,839.90元计算为宜。据此,本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一款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岗市兴星煤矿给付原告杨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39.90X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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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鹤岗市亚东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其他证据证实护理人员为韩淑华,同时没有护理人员的工资表作为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依据2013年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19,597.00元÷365天118元=6,335.50元。仲裁机关裁定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无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规定应认定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天118天=5,900.00元。原告自2007年起,断续在被告单位工作,原告未连续在被告单位工作12个月以上,故原告主张其月工资7,000.00元无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单位亦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在其单位工作的月平均工资情况。对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据其每月收入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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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鹤翔煤化工有限公司与黄钰淏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被告住院治疗33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故原告应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应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病案中记载被告住院期间需要三级护理,故原告应给付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情况,故计算被告的工伤待遇及护理费应以2012年鹤岗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及护工标准计算;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5,600.00元生活费应从被告的工伤待遇总额中扣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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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淑珍、吕某某、王某某与鹤岗市隆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久军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王久军已去世,三原告系王久军的直系亲属,故王久军依法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应由三原告享有。因王久军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故被告应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因王久军已去世,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故被告应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王久军的工资情况,故计算王久军的工伤待遇应以2011年鹤岗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及护工标准计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一款(三)项、第七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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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与鹤岗市合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受工伤属实,并经鹤岗市劳鉴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2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因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1年,无法计算其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按黑龙江省上年度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839.92元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单位应支付原告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39.92元/月×7个月=33,879.44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39.92元/月×6个月=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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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鹤岗市振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被告单位应当支付给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各项工伤待遇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井下工作,工作不满1年,无法计算其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原告要求按照黑龙江省上年度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839.90元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于2014年7月20日受伤,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该期间近5个月,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个月,工资标准按上述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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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采信。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如下:原告王某某受伤前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原告王某某对该证据有异议,其认为核定工资应该有原告的工资表,和每个人的签名,这样的表他们企业随时都可以做的,不应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8日下午16时30分,原告王某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被顶板掉下的石块砸到左手导致骨折。王某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19.92元,其工资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亦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2006年9月,王某某被单位辞退。2012年9月22日,王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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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采信。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如下:原告马某某受伤前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原告马某某对该证据有异议,其认为核定工资应该有原告的工资表,和每个人的签名,这样的表他们企业随时都可以做的,不应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月31日,原告马某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被行车挤伤左足。马某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60.67元,其工资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亦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2010年7月,马某某被被告单位辞退。2012年9月22日,马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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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受工伤后依法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职工受九级工伤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伤残等级九级均无异议,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给潘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应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潘某某主张的补助金为124,200.00元,因潘某某的工伤系发生在2006年7月19日,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为26个月的本人工资,计33,329.92元,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潘某某主张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91,470.00元的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终止日起一年内没有主张其权利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的抗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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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天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钢林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钢林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应予采信。被告万钢林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鹤劳仲字(2014)第227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天汇物资公司当时没有到劳动仲裁。原告天汇物资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天汇物资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上述证据及认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钢林系原告天汇物资公司的员工,于2013年7月24日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选煤机高频筛出现问题,在检修高频筛故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筛子轮绞伤,受伤后被送往鹤矿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了19天,诊断为:1、右手环指中节离断伤;2、右环指皮肤软组织缺损。万钢林所受伤害于2013年12月11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3月3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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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富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单位受伤且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按规定给付被告此次工伤的各项待遇。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仲字(2013)第3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1.58元*11个月=33897.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81.58元*15个月=46223.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81.58元*10个月=30815.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081.58元*6个月=18489.4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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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诉被告鹤岗市恒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在被告鹤岗市恒兴煤矿从事井下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按《工伤保险条例》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对原告伤情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故应当依据该鉴定结论为准计算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住院治疗31天,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病案中记载原告住院期间需二级护理,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已满一年,且被告未提供原告的工资证明,故原告请求按2014年黑龙江省采矿业月平均工资4839.92元/月为准计算其伤残待遇的请求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500.00元,应在原告工伤待遇总额中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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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鹤岗市源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系源丰煤矿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郭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77天,且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取内固定物,故源丰煤矿应给付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因郭某某要求与源丰煤矿解除劳动关系,故源丰煤矿应给付郭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郭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护理人员的工资情况,故计算其护理费应以当地护工标准(100.00元/天)计算;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本地区公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00元/天)计算。因郭某某与源丰煤矿已就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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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保家与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以3,216.00元为本人工资提出的仲裁申请,现原告要求按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此条是关于务工时间的规定,不是关于本人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标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以3,216.00元为本人工资申请仲裁并已得到仲裁支持,在本案的诉讼中亦未举证证明其本人工资的具体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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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付与鹤岗市天山顺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付在被上诉人天山顺煤矿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应依法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上诉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其各项费用。上诉人户籍虽为农民,但上诉人全家于1988年从克东县来到鹤岗,二十余年来上诉人一直在小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实际上等同于在岗职工;并且《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只是从年龄段上区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区分农村户籍还是城镇户籍;上诉人已年满59周岁,根据该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故一审判决按全额的10%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范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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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岗市峻源煤矿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蒋某某在上诉人鹤岗市峻源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峻源煤矿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给被上诉人蒋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鹤岗市峻源煤矿未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蒋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要求被上诉人蒋某某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峻源煤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德厚 代理审判员  高红娟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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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与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单某某系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退休职工,虽然被上诉人单某某于退休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但在其退休后经工伤认定及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确诊为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  的规定,明确确定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故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应给付上诉人单某某相关工伤待遇,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其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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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白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白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上诉人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已经约定了工资标准每月3,800.00元的固定工资,因此应按该基数计算本人工资,原审法院以该基数计算工伤待遇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认为计算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基数过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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