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应依法采信。证据二因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故本院不应采信。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采信。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9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于某某驾驶黑H3057A号明锐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红旗路三宝寺道口人行横道线处,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姜某某(行人)撞倒,造成原告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鹤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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