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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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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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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海与侯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鹤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上诉人侯某某负主要责任,上诉人于华海负次要责任,且于华海没有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故原审法院判决于华海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于华海所受的左侧股骨颈骨折的伤害,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因左侧股骨颈骨折易并发股骨头坏血性坏死,需定期作左髋关节影像学检查”,鉴定意见中并没有“需要截肢和换假肢”,故于华海提出应支持其后续换假肢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于华海发生的后期检查费用,于华海可另行主张权利;于华海母亲每月有50.00元老年补助,于华海家庭每月有900.00元低保,于海华母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故于海华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于华海药店购药无医嘱,且不能证明购药用于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疾病,故原审判决于华海所支出的412.70元药店购药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于华海要求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00元的标准支付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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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赔付李清海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因在本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由两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即50%)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按照两保险公司各自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华安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69.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德厚 代理审判员  高红娟 代理审判员  张 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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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刘某、赵某、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理应得到赔偿。虽然徐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因其受伤时正在从事环卫工“扫大街”工作,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还因此次交通事故离职而减少了收入,因此徐某某主张误工费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徐某某在二审提供证据证实其月工资收入为1,400.00元,根据鉴定其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个月,故支持徐某某误工费数额为5,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诉人徐某某在一审请求伤残赔偿金时,是按2015年度24,203.00元/年的标准主张的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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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军与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孟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杜红军的各项合理费用。不足部分由杜红军和孟某某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尹勤贺系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杜红军请求赔偿项目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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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保险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一、证据二中门诊病历、用药清单、证据三、四、五、证据六中非农业户口、证据七身份信息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二中住院病历、住院诊断有异议,因该证据是医院记录诊疗的记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六出租车证明、原告从业资格证有异议,该证明没有工资明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七护理费证明有异议,因该证据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且没有工资明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提供证据如下:医疗跟踪审核表,证明护理人员孙波在原告住院期间,本人陈述无单位未从事任何工作。原告李红伟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这份证据是保险公司单方填写,孙波说的无职业是指原告受伤期间没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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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范金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六、七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五中外购药没有医嘱,不予采信,复印费票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范金香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6时45分,被告范金香驾驶黑H5367C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矿建处门前人行横道时,遇原告何某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人车相撞,造成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由救护车送至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发生救护车费用345.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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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岗市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武警刘志龙驾驶被告所有机动车将原告张某某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应对原告张某某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因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与精神伤残七级,治疗终结时间为12个月,需营养期限3个月,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故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有效收入证明,误工费以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73.41元为基数,护理费以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016.91元为基数,交通费以原告提供票据为准。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岗市支队赔付原告张某某:残疾赔偿金198464.6元(24203元×20年×41%)、误工费48881.00元(4073.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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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义与杨艳丽、吕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系陈建义驾驶车辆与前车追尾造成的,吕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高金华、宋学义、陈建义三人受伤,故应根据三人各自的合理经济损失的比例分配交强险理赔限额的12万元,因高金华、宋学义的合理损失分别为526,430.90元、348,992.58元,则陈建义应分交强险18,001.66元,对于超出保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因陈建义、杨占旭(车主系吕某某)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考虑事故是由于陈建义追尾前车造成,故本院认为陈建义对其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杨占旭系吕某某雇佣司机余下的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应由吕某某承担。杨全德承认其为宏泰日杂商店的实际经营者,与该商店经营者登记为杨艳丽不一致,故应由宏泰日杂商店与杨全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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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智某、郭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故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鉴定意见对用药合理性予以支持,故韩智某认为部分用药不合理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韩智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黑EP267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关于王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综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为8,000.00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智某垫付的医疗费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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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兰与闫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闫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伤害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闫某负责赔偿。关于原告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就药物依赖费6,000.00元及二次手术费70,0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闫某、都某财险公司对此无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营养费按每天100.00元计算,因司法鉴定意见中认定营养费每天100.00元,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护理费均按照全省年平均工资40,794.00元计算,因原告及护理人员均系无职业人员,故其误工费按照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护理费考虑其伤情参照2014年黑龙江省平均工资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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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波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波因与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刘某波与李某某的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请求按照70%和30%的比例确定刘某波与李某某的赔偿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的二次手术费虽未发生,但已经鉴定确认,且刘某波与李某某均同意按照6000.00元认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刘某波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2000.00元给付的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因刘某波的医疗费用总额(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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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娟、陈某某与鹤岗市星某餐具清洗服务部、汤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永娟、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黑D661**号“金威”普通箱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系李耀军,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汤某某系李耀军的雇员,经本院释明,二原告表示不追加李耀军为共同被告,公安机关在询问李耀军的笔录中证实,本次事故发生时汤某某是为鹤岗市星某餐具清洗服务部送餐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星某餐具清洗服务部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虽系驾驶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但汤某某作为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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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鹤岗市盛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应医嘱予以证明,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案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0日21时59分,姜作家醉酒后驾驶黑HJ200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载乘车人崔存杰、刘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区跃进路“斯达公司”门前东50米道口处左转弯时,遇刘某驾驶黑H11352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姜作家受伤后死亡,崔存杰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刘某受伤后,送往鹤岗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4天,发生医疗费16,297.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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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齐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本院释明徐某某表示不申请追加出租车的营运公司及车主为本案共同被告,且齐金某表明在其包夜班车期间与车主约定,超出保险理赔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徐某某作为本案原告,该意思表示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置,应予尊重。关于徐某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因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齐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徐某某应对其损失自行负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齐金某应负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因肇事车辆投保了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齐金某应赔偿的部分由人民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3,962.80元应予返还。关于徐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经核算医疗费票据金额为23,076.61元,故本院认定医疗费23,076.61元;关于其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天×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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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守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守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对于杨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首先应由人民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吴守信负责赔偿。关于杨某某主张的医疗费36,941.04元,经核算医疗费票据总额为37,078.04元,故本院对医疗费支持其诉请金额36,941.04元;关于其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0元×52天=5,200.00元、营养费50.00元×80天=4,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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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小某与被告张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海军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明确表示肇事车辆系其所有,且钱小某对此无异议,则对于钱小某的合理经济损失,首先应由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张海军负责赔偿。关于钱小某主张的医疗费,因其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13,379.85元(含在鹤岗市人民医院花费80.00元),其中张海军已支付2,080.00元、平安财险已支付6,000.00元,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5,299.85元;关于其主张的营养费80天×100.00元=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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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绍真与张某、张晓娟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的黑D174**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与原告运绍真驾驶黑H748**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运绍真和荣维山受伤,根据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鹤公交认字【2017】第04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原告运绍真承担7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0%的责任,荣维山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且在保期之内,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本事故造成了原告运绍真与荣维山均受伤,故荣维山与原告运绍真应在交强险额度内不足部分按比例得到赔偿,根据荣维山与运绍真需要赔偿的医疗费用总额,运绍真的医疗费用约占两人医疗费用总额的90%,故交强险中医疗费用限额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对原告要求的医疗费63,934.00元,经核实为63,760.3元,该费用系原告住院实际支出,同时因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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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杨某某、谢淑芬、李某某、常某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杨某某所受伤害为烫伤,非由其直接造成,但其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的事实已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系因其交通肇事被撞至玉米加热的炉具处,导致伤害,其应为杨某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杨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自行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包括购买玉米等民事活动,因此,上诉人要求杨某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合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杨某某所受伤害为烫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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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韩丹、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证实肇事司机韩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故予以采信。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能够证实该起事故在交警队未达成调解协议,故予以采信。证据二、鹤岗市人民医院病历1份、医疗费票据1张、出院诊断证明1份、鹤岗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1份、片子18张。证实原告因该起事故在医院住院56天及住院治疗的事实,还证实原告支出医疗费20384.89元。被告韩丹、保险公司经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告韩丹、梁某某、保险公司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三、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及鉴定费票据1张。证实原告伤残等级10级、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二次手术后需一人护理二周、需营养期限八周、需二次手术以左膝部内固定物费用约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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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和与被告于某某、绥化市铭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及输血费票据,被告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门诊票据中朴永昌名下190.00元及医疗票据中的护理费、输血费中的互助金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门诊票据中朴永昌名下190.00元异议成立,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外购药票据及鹤岗矿业集团总医院的说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伤情上述费用为合理支出,且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出具人不是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且未加盖公章,故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护理费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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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60%);被告马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变未让行及原告无证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均应承担次要责任(各20%)。原告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范围内与被告马某某按责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20,215.68元、鉴定费900.00元、摩托车维修费1,000.00元系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按责予以赔偿;原告住院治疗99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950.00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其护理期限为120天,护理费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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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李某某、邓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邓某某系被告李某某雇用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原告撞伤,故雇主被告李某某对被告邓某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从原告所得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根据原告伤残情况,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2,000.00元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系交强险赔偿范围,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所辩原告要求的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应按照2012年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伙食补助费应是每天50.00元的辩解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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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郑福龙将原告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3天,根据伤情鉴定意见,被告应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手机损失费。病案记载原告应随诊,故原告出院后的检查费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妇科检查与本次事故有关,且因原告外购药物无医嘱,故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举出其及护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平均经济收入状况,故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等行业及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因原告伤残十级,且其受伤当天婆婆去世,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给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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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志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责任认定,被告陈志成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本院向被告陈志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其明确表示自己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暂不起诉,并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给付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李某某表示原告李某受伤后为其支付的医疗费,放弃主张权利不用从赔偿数额中折抵,对上述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诉请的伙食补助费4,500.00元(90天×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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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黑H10982号大客车,将原告张某某撞伤,根据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鹤公交认字【2015】第0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且在保期之内,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中心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书,误工期为270日,故对原告的误工费应以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6.98元/天(42,700.00元/年)计算,故对原告的误工费予以支持31,584.6元;需一人护理90天,原告要求护理费110.0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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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景某某、鹤岗市鑫鹏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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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景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宋某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本人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告的误工费以2016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月4369.58元计算、护理费以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2144.66元计算。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01897.90元、误工费13108.74元(4369.58元×3个月)、护理费3717.41元(2144.66元/30天×52天)、伙食补助费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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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希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希德驾驶机动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高希德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与高希德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有效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告的护理费以2016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月4369.58元计算。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940.05元、护理费8739.16元(4369.58元×2个月)、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00.00元×14天),伤残赔偿金18015.20元,合计37184.41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75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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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GA/T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规范》第10.2.13条规定,护理期是60天-90天,营养期是30天-60天,但该规范附录A的第2条规定,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根据该条规定,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周某某胫骨平台骨质断裂、骨折纹累及关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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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付与王某、鹤岗市顺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八的中的护理人员误工费原告与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九中的鉴定费票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复印费票据系证据四的重复举证,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6时5分,驾驶员杨占山驾驶黑HC071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岗市南山区光宇路三线站点处,遇原告张某付(行人)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相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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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某、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二、住院病案、住院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经过。被告高某某、刘某某、财产保险鹤岗支公司均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三、X光片27张(已返回原告),证明治疗期间原告的诊疗情况。被告高某某、刘某某、财产保险鹤岗支公司均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四、住院费票据1张金额22,632.75元、医疗门诊费票据7张金额9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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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朱某某、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二、住院病案33页,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经过。被告朱某某、公共交通公司、财产保险鹤岗分公司均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三、医疗门诊票据1张金额700.00元、药店发票1张金额13.40元、复印病历票据1张金额17.50元、住院当天购买杂物明细金额44.00元、加油费发票1张金额500.00元。证明门诊票据是在住院期间到鹤岗市红十字医院购买中药费用、药店发票是在住院期间医院让我们去一辰药店购买感冒药费用、杂物票据是住院当天护士让购买的相关杂物是在市人民医院对面工农大棚内购买,该商店称没有发票、加油费发票是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被告朱某某、公共交通公司均遵从被告财产保险鹤岗分公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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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公交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公交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七有异议,因该证据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且无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不予采信。被告公交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法院出示证据如下:黑鹤天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85号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残十级;2、伤后需一人护理60日;3、需营养期限60日;4、病情已稳定,不需后续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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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秀某与丁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丁某将任秀某撞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丁某对任秀某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任秀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丁某赔偿。因任秀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8天,且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意见为:伤残十级、伤后需一人护理60日、需营养期限60日,故保险公司应赔偿任秀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因任秀某年龄已超过75周岁,故伤残赔偿金应以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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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成立、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与人民财险达成的调解意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某放弃要求王成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故刘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诉讼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王某某要求按月支付赔偿款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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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二被告对原告所举以上证据1、2、3、4、5、6真实性无异议,且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7,因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银行流水进行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两张。原告吴某某、被告人寿财险均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因原告、被告人寿财险对被告张某某所举证据票据两张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且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月9日08时左右,张某某驾驶黑H×××××号车丰田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撞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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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驾驶的黑M×××××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北红旗路工农区政府人行道处遇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贾某某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赵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造成伤害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依法应当先由华安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予以赔偿。原告贾某某系城镇户口,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等级十级,关于伤残赔偿金54892元(27446元每年×20年×10%)、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每天100元×9天)、营养费9000元(每天100元×90天)、交通费27元(每天3元×9天)、护理费11200元(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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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某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该证据能证实原告的证明问题,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鹤岗市工农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春晖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1张,鹤岗市兴山区岭南街道办事处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1张,户口复印件1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证实原告应按城市人均收入计算伤残赔偿。被告陈某质证认为,依据户口原籍按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赔付。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依据户口原籍按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赔付。被告中国某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我不同意按照城镇户口赔付,因为街道证明不能证明居住一年以上。本院认为,因该证据能证实原告的证明问题,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中国某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证据一、保险单抄件1张,报案记录代抄单1张,商业保险条款1份,证实被告陈某在我公司承保了商业险,报案当天调换了驾驶员,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于酒后驾驶商险免责。原告郑某某质证认为,有异议,两份抄件都是保险公司自行制作的,抄件也体现不出被告的证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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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谷某某、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谷某某殴打上诉人致其伤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本案事实对于上诉人袁某某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规定的标准,而原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有所不当。因此,上诉人提出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的主张,应予支持。现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袁某某伤残为十级。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医疗终结时间是两个月,所以误工时间也应按二个月计算的主张,因上诉人没有提供其因受伤致使实际减少收入两个月的相关证据,且在其诉讼请求中也只是请求一个月的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认定2,400.00元的右上1、2及左上1义齿镶复费用过低的问题,现因亦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毕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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