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施救,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了应付部分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给被害方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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