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鉴于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快递凭证原件,且根据原告向顺丰快递核实后出具的信息显示,该份证据上载明的290391747808号快递信件确于2018年11月7日已由本院执行局门卫签收,故本院依法确认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系争房屋权属及拍卖情况:系争房屋产权为被告王某某所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原告胡某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 2014年6月12日,(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635号正式查封系争房屋,限制期限至2016年6月12日。2014年8月13日,(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568号轮候查封系争房屋,限制期限至2016年8月13日。因被告王某某未履行(2014)浦民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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