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相撞,致他人一死一伤,后弃车逃逸,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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