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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55万元,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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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赔偿经济损失522653.50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江某甲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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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被告人何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原告人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管某某系被害人王建国妻子,因夫妻系扶助关系,不属于被害人生前被扶养对象,故诉请的被扶养人管某某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各原告人共同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447336元、丧葬费21608.5元、被扶养人陈某某生活费6200.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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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在行车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在右前方行走,其右前方的倒车镜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后,下车没有仔细寻找被害人,而是抱有侥幸心态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又驾车离开现场,逃逸的行为存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主观恶性应区别于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的行为,且在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亦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麻城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刘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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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证驾驶无牌且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拼装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有悔罪诚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李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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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9万元,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林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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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尔后被告人尹某某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尹某某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尹某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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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手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450000元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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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石某某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司法所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石某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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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且采取了积极的施救行为,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更换手机号码,外出打工逃避,公安机关无法与其联系,后麻城市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程某乙和的近亲属就其经济损失虽另行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被告人张某未对被害人程某乙和的近亲属积极进行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程某乙和近亲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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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胜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共同经济损失14948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北天涯物流有限公司先期垫付的赔偿款15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兴喜、付建中、付建元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北天涯物流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汉安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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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北省麻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陶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陶某某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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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陶某犯罪后有悔罪诚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陶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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