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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刚以借款人身份出具的借据中有担保人丁某、丁庆成的签名,且原告有证据证明借款50万元已入担保人丁某帐户,丁某以借款人身份还出具2万元的借据一份,两笔借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其中对利息计算的约定过高,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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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全胜与封某某、王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良凯向原告陈日新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余良凯应予偿还。被告余良凯辩称该借款系帮张育铭所借,应由张育铭偿还的辩解理由与本案并无关联,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余良凯可依法另行主张。被、原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二分),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原告陈日新主张由被告余良凯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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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柱邦公司将原告王某某交纳的“工程监理合同保证金”30万元用于偿付公司其他债务,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明细表及利息约定,该债权实际已转化为借贷关系。原告在催讨过程中,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徐向阳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虽未加盖被告印章,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徐向阳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款协议”真实、有效,被告理应按“还款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依约定向本院起诉,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已超过国家规定,其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保护。被告已支付的11.5万元利息双方已计算至2011年3月7日,本院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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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黄冈晋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晋某公司借原告资金39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双方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原告向被告主张偿付借款权利,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某偿付借款39万元。案件诉讼费用7150元,由被告晋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7150元,款交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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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与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宛某某向原告项某某借款484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因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委托原告办理黄梅县华坤制衣有限公司房产的相关手续,原告在代理权限内为办理相关手续时垫付的费用91540元,被告作为被代理人亦应偿还。原告以被告名义给付刘洪如借款利息2460元,未经被告授权,亦未得到被告的追认,故该行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宛某某欠原告项某某借款484000元、代垫款91540元,共计57554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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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2、2008年8元11日,周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今借到王某某现金贰万伍仟元整”的借条一份,拟证实周某某欠王某某25000万元的事实。被告周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周某某虽提出反诉,但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本院对其反诉不予审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归纳如下:2008年8月11日,周某某因承包红安县城关镇胜利新村教育局旁百纺公司职工住宅楼改建工程,在建房过程中,因资金短缺,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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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偿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对原告方提出的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两份借条上均未注明应支付利息,原告方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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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被告高某某出具的欠条上看,原、被告双方间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高某某应依欠条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因违反约定义务,被告高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应付款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原告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某借款18000元并自2013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分期还款的逾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损失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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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新明向原告程某某借款380万元并约定承担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被告约定借款六个月的利息为20万元,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故原告程某某陈述被告张新明已偿还利息20万元,应是偿还2012年1月26日前的利息。扣除被告张新明已偿还的本金15万元,余款365万元及2012年1月27日后的利息,被告张新明理应返还给原告程某某。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新明约定借款按中国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因中国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利率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利率,故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了法定标准,其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约定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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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能够客观证明被告廖某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廖某某为武穴市地税局永宁分局装修房屋,需要资金周转。2010年3月18日,廖某某向刘某借到现金45000元,且出具“借到刘某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廖某某”条据一份。此后廖某某分文未付并长期在外务工,刘某催收借款未果,于2012年2月29日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某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还款时间及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只能按原告刘某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廖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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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年娥与武穴市金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案中原告张年娥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武穴市金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郑某某欠款46万元,并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扣除被告已偿还的8.5万元,余款37.5万元及利息被告理应偿还;2、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是两被告,则承担还款义务的也应是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武穴市金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年娥借款37.5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2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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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取胜与高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余取胜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高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6日,被告高益在广州办厂,向原告余取胜借款100000元,被告高益当即出具借据一张与原告,内容为:“今借到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按月息两分计息。”2015年7月14日,被告高益再次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与原告,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故成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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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与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应条据证实,且该条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曹某应依法向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曹某上诉认为原审本息计算有误,经本院核查,原审系按天分段计算借款本息,数额准确无误,而曹某主张按月计算本息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傅焰明代理审判员 樊劲松 书记员: 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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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与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应条据证实,且该条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曹某应依法向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曹某上诉认为原审本息计算有误,经本院核查,原审系按天分段计算借款本息,数额准确无误,而曹某主张按月计算本息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李某与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应条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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