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虚开发票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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