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就包括本案系争1,500万元在内款项,原告曾提起诉讼及法院曾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事实。 2017年6月1日,原告就包括本案系争1,500万元在内的款项以黄某某、黄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分别于2015年2月27日、4月16日、9月30日向被告分三次分别出借1,500万元、1,500万元、40万元,共计3,040万元,故其诉请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4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案号为(2017)沪0105民初11613号。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