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帮助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因其具有以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又认罪认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诉人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