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依约有权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就车损险部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金额12,750元的80%即10,200元,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原告主张交强险范围外的各项损失的80%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认为赵正娣死亡系保险事故和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故仅承担各项损失40%的责任。本院认为,经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确认涉案保险事故造成赵正娣死亡,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死因亦包括赵正娣自身疾病,故该项辩称本院难以采信,交强险赔付外的各项损失,两被告应承担80%的偿付责任。对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原告与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一致确认死亡赔偿金37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中各方应负的事故责任及赔偿主体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故不再赘述。被告兆阳公司提出原告尚未获赔的医疗费经前案确认应为165,5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前案起诉时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产生的住院治疗费尚未结清,其对住院费用清单载明金额为722,397.68元的费用仅主张已预交的165,500元,黄浦法院也只是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确认有165,500元没有相关票据,并非是对所有医疗费作出的确认。现原告在结清该院医疗费后凭票据主张722,397.68元,该项费用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在前案中尚未处理,对该项损失理应予以确认,对被告兆阳公司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提出因驾驶员未提供从业资格证商业三者险内拒赔的意见,前案判决中已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并据此确认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22,397.68元,由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15%赔付原告108,36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为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瞿峰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张静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AY6011的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皖GJXXXX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7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被告张静对超出商业险限额部分赔偿30%。现各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340,170元、丧葬费42,792元,计算标准及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以纠纷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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