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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某与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御贺投资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被上诉人上海御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上诉人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翌芳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故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荣某某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荣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聪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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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陈某与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系原告陈某与被告楼某某,郑某某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郑某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至法院依据不足,现被告楼某某表示,此案应由被告陈某住所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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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郑某某与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上诉人所提交的微信记录中,郑少林同意其扣除货款前,以2分息及3.8分息计算了上诉人欠款的利息,上诉人对该利息的计算当时未提出异议,现表示不认可;李杰的微信记录中并无同意在欠款中抵扣货款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向郑少林发送了货物清单,郑少林对货款总额未提异议,并不表明郑少林已经认可了该货款总额。因此在诉讼前对于购销货物总金额以及债务抵销,上诉人与郑少林、李杰并没有达成合意。郑少林在审理中确认其收到大约价值110万元的货物,此后该意见李杰表示不同意,且这是债权已经转让后的意思表示。曹某某、郑某某要求将郑少林、李杰欠其的货款在欠款中扣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进行结算,应当另行处理,该意见并无不当,可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某某、郑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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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安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沈钧安一方坚持认为赵某某是向沈钧安借款的“紫玫瑰2”,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紫玫瑰2”所持有的电话号码归属于赵某某,也无法证明赵某某与“紫玫瑰2”具有同一性,因此对于沈钧安一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沈钧安一方在一审中起诉的是不当得利纠纷,其请求权的成立须满足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其所称系争钱款由沈钧安与“紫玫瑰2”共同生活消费,及借给“紫玫瑰2”,均系有原因的给付,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故一审法院驳回沈钧安一方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沈钧安一方上诉坚持认为“紫玫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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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上海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张某陈述,案外人高某1向张某介绍了包括周某在内的多个关联人员向张某出借钱款,存在“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的情形。周某亦确认其经高某1介绍借钱给张某以使张某归还对高某1的欠款。根据双方陈述,本案确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以可能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周某的民事起诉,经核,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周某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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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某与曹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X弄,并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综上,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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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甘小兵、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甘小兵、曹某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他案中是否放弃借款利息并不影响原告主张利息的权利,被告抗辩称他案中放弃借款利息系原、被告共同的决定,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称曾经归还现金10万,但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小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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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胡某某、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住所地系其户籍所在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系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审查,被告胡某某、瞿月影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一致即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徐某户籍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另,本案系争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等均非黄浦,不属于本院辖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无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黄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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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耿某与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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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胡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获益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向其银行转账支付讼争款项970,000元不持异议,但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3、被告取得讼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两次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证据不足或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均被驳回,现再次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起诉,由于本次诉讼请求权基础即不当得利案由与前两次诉讼不同,法律关系的变更导致适用的法律规定亦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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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与上海康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乌某某主张其对康某公司享有1,538.5万元的债权,康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乌某某对其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康某公司的债权金额进行专项审计,本院认为,结合康某公司清算案件审计情况以及双方之前数次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本案中对康某公司债权进行专项审计亦缺乏可行性。本院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各方举证情况,对原告乌某某申报的债权逐项进行分析:  一、原告主张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为康某公司垫付各项投入费用共计675万元。  原告为此提供相关支出的财务账册封面,并主张相关凭证保存在清算组处。康某公司表示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有误,且相关支出均无合同及支付凭证、绝大部分没有发票,故此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上述垫付费用理应举证予以充分证明,现其仅对账册封面数字简单相加即提出有关主张,且无相关合同、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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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钱某某主张向韦某以现金形式借款120,000元,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经实际交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认可,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由上诉人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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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芬芳与胡志军、陶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X弄,并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综上,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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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迎某与刘某某、韩旻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刘某某据已生效判决负有对原告司迎某的还款义务,且该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1101室房屋登记为被告刘某某、韩旻灏共同共有,确给原告实现债权造成阻碍,据此原告要求对1101室房屋进行析产明确被告刘某某所占份额的请求于法有据。根据1101室房屋来源、产权现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被告刘某某、韩旻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其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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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省时与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省时与国信财富公司签订《国信财富定向投资管理计划投资合同》中约定,“打款到账当日起息,每月25日分配一次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及剩余收益”,且《国信财富定向投资管理计划投资合同》和《国信财富定向投资管理计划投资份额信息确认书》中均约定预期收益率为8.5%,即双方均认可返还的投资款项即为施省时出借的借款本金,且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率。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法律特征,故施省时与国信财富公司之间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施省时与国信财富公司之间约定的合同回购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本金,预期收益率应认定为借款利息。施省时主张国信财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施省时自认自2019年2月24日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故要求国信财富公司按照《国信财富定向投资管理计划投资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5%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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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原告魏某诉称其于2018年4月19日、20日通过支付宝转帐形式支付被告徐某合计10万元系借款,需要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使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之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明借款关系的依据;二是借款交付的依据。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被告徐某认为上述10万元为原告魏某投资款,而原告魏某又无法提供《借条》等依据,因原告魏某对诉争款项系借款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就不足以认定被告徐某所取得的10万元为其向原告魏某之借款。据此,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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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丁文皓、徐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庭审及原、被告的诉辩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由被告丁文皓书写的借原告22万元的书证,原告认为借款22万元,其中15万元系被告徐旭东所借,被告徐旭东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被告徐旭东归还5万元,故尚欠原告15万元;另外7万元系被告出售房屋所需支付税款,对此,被告丁文皓认为借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之下所写,没有拿到过原告一分钱,被告徐旭东对于上述借款事实均予以否认。对于原告陈述被告徐旭东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且已归还5万元的这一事实,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上述15万元借款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借款7万元,原告诉称此款系两被告出售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支付税款,经查,上述房屋于2005年11月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税款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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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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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某某借款6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其观点予以认可。现上诉人认为实际取得之借款金额不足6万元,故不同意归还借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观点。此外,上诉人认为上述欠款,可以被上诉人欠其租金抵偿。鉴于两者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案向被上诉人主张欠租。综上,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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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杨某某、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施某某与杨某某、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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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刘某与薛某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本案的借贷主合同兼具合意性和合法性,属依法成立,对借贷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债务人刘某未依合意一致的《还款确认书》履行还本付息之给付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经核,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均予确认。刘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的借款本金金额错误,但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可予佐证,亦与在案证据及刘某的一审自认结果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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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与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点荣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点荣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案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是否有效;三、点荣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认为点荣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设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点荣公司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且浙江蜜瓜公司在点融网平台上的借款金额已超过了《网络借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上的借款上限。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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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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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沈建国主张其并非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根据原告与沈建国的短信往来记录显示,原告多次要求沈建国作为借款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而沈建国对其借款人的主体身份并未提出异议,可见,本案的借贷法律关系理应形成于原告与沈建国之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反观本案,原告系将资金直接汇入被告“华诚房产”银行账户,显然,该款项系用于“华诚房产”的生产经营。故而,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贷资金900万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另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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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流水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5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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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对于借款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本院确认以原告实际交付的270,000元为准。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归还借款150,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归还,显属不当,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因借条中有相应约定,且原告主张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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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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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上海万某贸易有限公司、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任某某与上海万某贸易有限公司、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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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熠国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章新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亿熠国公司与章新富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借款协议约定以红酒为借款作担保,2015年6月11日、2015年6月26日两批合计463,133.92元的红酒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一致确认系亿熠国公司为借款提供的担保,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19日两批合计13,063.4元的红酒章新富称系其向亿熠国公司所购,但在最后一张2015年6月26日的销售单上有总金额476,197.32元的汇总,包含了该部分红酒金额在内,因此本院认为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19日两批合计13,063.4元的红酒也是亿熠国公司因借款而向章新富提供的担保。章新富按约出借借款后,亿熠国公司理应按约还款。亿熠国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还本付息,在章新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所涉红酒是亿熠国公司因借款而向章新富提供的担保,在亿熠国公司未能还清借款本息之前,尚无权向章新富主张返还。因此,亿熠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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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曹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X弄,并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综上,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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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景旖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严景旖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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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厉某某与吴某某、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厉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立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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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林、张某与陈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X弄,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敏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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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御敦投资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翌芳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故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沈某某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聪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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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徐某康等与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徐某某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及担保合同备忘录》、《借款及担保合同备忘录三》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予遵守。两被告主张《借款及担保合同备忘录三》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向被告华集公司出某款项后,被告华集公司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被告华集公司在《借款及担保合同备忘录三》中确认其尚欠三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确认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每月1.50%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华集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按月利率1.50%计算借期内利息,有《借款及担保合同备忘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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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丹河与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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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刘某、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签名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条》明确了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时间等,现朱某某并未偿还借款,被上诉人刘某主张要求其支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朱某某一再强调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崔永平已实际履行了还款的义务,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地了解自己个人签署《借条》的相应法律后果,在案亦无证据表明其系在意思非自主的情况下签署《借条》,故朱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再结合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的分析意见,综上,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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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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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冯某某为证明其与上诉人冯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供了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明了被上诉人不仅向上诉人完成了系争款项的交付,双方亦具有借款的合意。上诉人冯某某上诉称本案系争款项实为被上诉人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双方达成了共同投资的合意,上诉人对其主张,亦未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采纳。原审判令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冯某某要求驳回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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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丁世雄、丁海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于被告丁世雄以被执行人的身份在相关的执行案件中未履行相关的偿还义务,且本案涉诉房屋系两被告共有,故原告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于房屋分割的具体份额,鉴于两被告对涉诉房屋的产权份额未作明确约定,本院以等分为原则确认两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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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美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韩美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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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上海瓷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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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柯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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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某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傅盈公司出借款项共计1,400,000元的事实。2016年7月16日的《还款协议》中,被告确认其本人及傅盈公司对原告的借款1,230,146.43元,作为其个人向原告的借款,被告的该承诺于法不悖,也符合其作为傅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告所称当时傅盈公司托管于原告的主张如果属实,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债务的方案,也符合托管的事实。被告所称其签字并非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傅盈公司的职务行为的抗辩意见,与协议约定不符,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应归还借款的金额。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其中的830,146.43元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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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郑金某认为其所收取徐某的450万元系杭州休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但在一审中,对于关键证据——录音,上诉人郑金某在同意鉴定之后,未到鉴定机构采样,导致无法认定录音中的声音是否系上诉人本人,应当由郑金某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系争450万元钱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对于其所辩称的法律关系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郑金某的主张仅构成反驳,尚不足以对徐某在一审中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形成反证,本院对郑金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认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郑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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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骆进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骆进军是否是实际施工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起算?   一、骆进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审理中,骆进军已经举证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及结算期间留存的相关证据,且参与审价的工作人员陈某1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结合中天公司的驻工地代表陈某2在他案中的陈述,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骆进军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分析与论述,不再赘述。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无资质施工等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同当属无效。因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主动审查之事项,且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一审法院确认骆进军与中天公司就上海民族饭店大厦给排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骆进军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   骆进军的施工和结算行为均发生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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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施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施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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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陈某商务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与庄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庄某某与曹卫宁为系争房屋的共同权利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曹卫宁自身原因,其未对系争房屋行使相应的权利,而由庄某某将房屋出租收取相应的租金,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庄某某对系争房屋享有15%的份额,曹卫宁对其余85%的租金收益享有相应的权利,现曹卫宁未向庄某某主张该租金收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故原告有权向被告提起代位权之诉。但对庄某某将系争房屋用于出租的时间及具体的金额,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费用,由本院根据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与第三人对系争房屋的共有情形,酌情予以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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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某与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御钦投资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曾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投资者提出控告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立案,但现上海御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翌芳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故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王黎某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朱  瑞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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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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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并于同日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判决生效。现周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高中伟书记员:王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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