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江兰英于2017年6月3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7年9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6月14日经金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为江兰英的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XXX疾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江兰英已在(2018)沪0101民初17062号案件中获得误工费赔付12,100元,本院核算,法派公司还应支付江兰英上述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878.5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XXX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仲裁庭审中,法派公司同意支付江兰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7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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