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记录只是鉴定前的依据,并非本案证据,本院采用的证据是抽取血样鉴定后的司法意见书,故辩护人提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提取血样时没有见证人,没有照片和同步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车辆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止,先行羁押期限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明知自己视力受损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袁某并无逃逸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已撞到了路边的人力拖车,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使未发现有人受伤,但未立即投案而离开现场,未依法履行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实际上是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袁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少军 审 判 员 宾 欣 代理审判员 艾 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余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曹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项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他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项某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先行赔付被害人亲属部分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 审判员 朱晓冬 书记员:王森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尹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妻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甲武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先行羁押一百一十六日已扣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程美忠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均系亲属,且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结合阳新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乙能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乙已与被害人刘某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乙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盛某让他人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盛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杜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彭某甲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且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李重阳提出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的亲属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柯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柯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廖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郝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郝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随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徐默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徐默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接受交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石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失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明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明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汪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接受交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的辩护人叶桢提出:一、被害人熊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熊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二、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三、被告人胡某无不良表现,系初犯、偶犯,且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置,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下陆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何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波提出被告人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左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左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波提出被告人左某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湖北省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柏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柏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丙的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丙的亲属对被告人柏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柏某甲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饶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载行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报警且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超载驾驶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浠水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邹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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