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辩称其无证驾驶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其他因素中断的可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核算如下: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为44018.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72天,按每天50元计算为3600元;3、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院确定护理人数为1人,其护理费标准参照本县201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天64.72元,结合护理时间72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4659.84元;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应予支持,赔偿总金额应为1528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柯某家、柯某某、柯某晚死亡赔偿金114530元、安葬费19360元、交通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合计152890元。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违规驾驶无号牌、未办理交强险的摩托车将原告亲属撞倒后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安葬费19360元及医疗费47813.94元,被告均无异议,应予支持;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590元,因原告只诉请5000元,应准允。由于被告何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本次事故无过错责任方的受害人遭受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四原告等近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程度的痛苦,故本院对精神抚慰金30000的诉请数额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总金额为560293.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案系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夏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故本案应为法定继承纠纷。2、从2012年3月8日,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以及2012年5月21日,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可某看出,该两份协议均证实刘某甲、刘某某作为夏某某的子女与余某共同处理夏某某死亡赔偿事宜,余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刘某甲、刘某某的身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明余某对刘某甲、刘某某是夏某某的子女即夏某甲、夏某乙并无异议,那么余某系夏某某的配偶,刘某甲、刘某某系夏某某的子女,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均属夏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夏某某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三人均有法定继承的权利,故刘某甲、刘某某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余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关系,余某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肇事司机刘望昆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虽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保险人将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对该条款仍负有“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仅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保险单并未附保险条款,而且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义务。故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的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望昆系鸿泰巴士公司聘请的司机,其驾驶公共汽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鸿泰巴士公司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是否应在鄂B×××××号半挂牵引车及鄂B×××××挂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经过是唐成驾驶皖E×××××大型卧铺客车与叶三和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快车道由钟良政驾驶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可见叶三和被侵害事实发生在前,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叶三和没有发生接触,该车与叶三和被侵害事实没有关联性。故该车承保的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无需对叶三和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问题,根据叶三和因事故死亡的基本事实,唐成的过错在于事发时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该车的速度是68km/h左右,已超过事发路段的限定时速,违反规定从右侧超车,未细致观察路面状态;叶三和的过错在于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认定皖E×××××大型卧铺客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9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是否应在鄂B×××××号半挂牵引车及鄂B×××××挂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经过是唐成驾驶皖E×××××大型卧铺客车与叶三和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快车道由钟良政驾驶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可见叶三和被侵害事实发生在前,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叶三和没有发生接触,该车与叶三和被侵害事实没有关联性。故该车承保的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无需对叶三和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问题,根据叶三和因事故死亡的基本事实,唐成的过错在于事发时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该车的速度是68km/h左右,已超过事发路段的限定时速,违反规定从右侧超车,未细致观察路面状态;叶三和的过错在于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认定皖E×××××大型卧铺客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9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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