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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因此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求偿权。原告陈某某的赔偿损失依法确定为:一、医疗费、鉴定费,据实计算,分别为68424元、3300元;二、残疾赔偿金,原告陈某某系农业户口,且已66岁,按2013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98元计算14年,原告的伤势已构成8级,故其赔偿比例应为30%,计算为6898元×14年×30%=28972元;三、护理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标准参照201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原告陈某某主张10800元较合适,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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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甲等与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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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刘某、明某甲、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主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车辆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18999.71元,减去农合已报销的4365元,实际医疗费14634.71元和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的证据,按湖北省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人均收入22886元计算240天)15048元;护理费(按湖北省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人均收入23624元计算80天)517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湖北省一般干部出差补助每人每天50元计算18天)9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残疾赔偿金(按湖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计算20年乘以伤残系数10%)15704元;被抚养人蒋某乙生活费(按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23元计算5年乘以10%除以2)1430.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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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甲等与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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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刘某、明某甲、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主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车辆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18999.71元,减去农合已报销的4365元,实际医疗费14634.71元和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的证据,按湖北省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人均收入22886元计算240天)15048元;护理费(按湖北省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人均收入23624元计算80天)517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湖北省一般干部出差补助每人每天50元计算18天)9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残疾赔偿金(按湖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计算20年乘以伤残系数10%)15704元;被抚养人蒋某乙生活费(按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23元计算5年乘以10%除以2)1430.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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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辩称其无证驾驶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其他因素中断的可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核算如下: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为44018.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72天,按每天50元计算为3600元;3、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院确定护理人数为1人,其护理费标准参照本县201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天64.72元,结合护理时间72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4659.84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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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虽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8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黄劳鉴字(2013)163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告黄某某于2011年10月26日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八级,其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依据该规定,原告黄某某有权就依《工伤保险条例》所能获得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侵权另案中的实际获赔金额相减后的不足差额部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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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家、柯某某、柯某晚与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应予支持,赔偿总金额应为1528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柯某家、柯某某、柯某晚死亡赔偿金114530元、安葬费19360元、交通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合计15289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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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黄某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方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卢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建某公司作为鄂B××××1牌号货车所有人,为该车辆在英大财保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英大财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部分以及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应根据黄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山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方某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建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方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具体赔偿数额的确认:1、医疗费66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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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陆某、陆某、陆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违规驾驶无号牌、未办理交强险的摩托车将原告亲属撞倒后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安葬费19360元及医疗费47813.94元,被告均无异议,应予支持;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590元,因原告只诉请5000元,应准允。由于被告何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本次事故无过错责任方的受害人遭受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四原告等近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程度的痛苦,故本院对精神抚慰金30000的诉请数额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总金额为560293.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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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普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第一至五组证据及原告对被告所举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第六组证据为工伤保险机构对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意见,与人民法院处理该类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均不同,且与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原告所举第七组、八组证据庭后经徐某某本人核对与银行流水记录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某虽主张存在表外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项,本院对徐某某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第九组证据2012年“三八”过节费发放清单,与被告主张的2010年“春节”、“三八”、“中秋”“端午”四节过节费事项无关联性,且不能能推翻庭审中原告对该事实的自认,故本院不予确认。第十组证据的待证事实被告已经自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十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推翻原鉴定意见,并重新做出了与原鉴定意见不同的新鉴定意见,故本院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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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中四份证人证言,原、被告双方对黄某某在某城饰城施工时受伤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原告是在黄石市雇佣劳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证明了原告与被扶养人的母子关系,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鉴于被告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交通住宿发票金额,本院部分予以采信。对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二中2-2,其只能证明被告周某某承包该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三,因证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周某某提供证据二,主张其与林某某是合伙关系,与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周某某结算文件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合伙的事实,本院部分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了黄石某城饰城消防喷淋工程并由被告周某某承包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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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全与王某明、王灯咏、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案系因周大全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王某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周大全人身及财产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在本案中,周大全作为受害者,且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周大全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王某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是负主要责任机动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故王某明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王某某村委会及王灯咏虽为王某明作了担保,但其担保的内容为保证王某明随叫随到,不会逃避,而不是对王某明向周大全的赔偿进行担保,王某某村委会及王灯咏不对周大全负民事赔偿责任,故王某某村委会及王灯咏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3、本案交通事故中,周大全与王某明驾驶的均是机动车,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相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按照本案交警部门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王某明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大全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对其机动车进行投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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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案系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夏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故本案应为法定继承纠纷。2、从2012年3月8日,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以及2012年5月21日,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可某看出,该两份协议均证实刘某甲、刘某某作为夏某某的子女与余某共同处理夏某某死亡赔偿事宜,余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刘某甲、刘某某的身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明余某对刘某甲、刘某某是夏某某的子女即夏某甲、夏某乙并无异议,那么余某系夏某某的配偶,刘某甲、刘某某系夏某某的子女,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均属夏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夏某某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三人均有法定继承的权利,故刘某甲、刘某某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余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关系,余某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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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世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救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唯一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大小,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否承担最终责任的问题,而并非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求助,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一致,而并非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故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对本案受害人所受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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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世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救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唯一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大小,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否承担最终责任的问题,而并非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求助,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理解一致,而并非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故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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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细女、周娟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黄某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肇事司机刘望昆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虽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保险人将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对该条款仍负有“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仅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保险单并未附保险条款,而且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义务。故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的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望昆系鸿泰巴士公司聘请的司机,其驾驶公共汽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鸿泰巴士公司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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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树林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胡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柯树林的残疾赔偿金问题,因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结合本案柯树林的实际情况,虽其户籍登记地在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桃花村柯家渡湾,但其从2005年以来租住大冶市大冶大道老电子公司大楼三单元六楼,并从2011年2月起租赁大冶市五星实业总公司的房屋经营旅社。柯树林在事故发生之前长期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基于以上事实,柯树林伤前在大冶市经商,原审判决按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柯树林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故对天安保险黄某公司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按照农业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柯树林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经本院审核柯树林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和住院医疗费票据,数额并非上诉人主张的61648.43元,故本院对天安保险黄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柯树林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柯树林实际发生的损失,其中柯树林治疗伤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治疗费用,系其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当给予赔偿。天安保险黄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柯树林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和不必要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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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郑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秦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秦某某受伤,被告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该认定书并无不妥,应予采信,事故责任由原告和被告郑某某按责分担。被告郑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被告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依法赔付。原告居住于黄某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发展大道秦定山小区34号,该区域属于城镇,故对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某、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秦某某受伤前在建筑工地从事电焊工职业,因伤误工损失客观存在,可按2013年度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被告郑某某、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的不应计算误工损失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原告重复住院时间应当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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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德金、夏某某等与杨某某、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可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予以采信;证据四可证明受害人与原告夏小云于2011年度在江西省武宁县豫宁街道东渡社区购买了商品房,并于2012年8月领取了房产证;证据五中原告肖德金的居住证明是由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予以采信;原告夏小云的残疾证只能证明原告夏小云有肢体残疾,不能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夏宇宇的就学证明由其就读学校出具,予以采信;原告夏某某的门诊卡可证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证据六酌定4000元。被告超大公司、瑞祥公司提供的证据一可证明其垫付了医疗费用2500元。被告财保八里湖公司提供的证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虽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均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肖庚死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该认定并无不妥,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亲人肖庚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被告超大公司系苏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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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将横过道路的原告吴某撞伤的事实清楚。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黄某甲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吴某并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即被告黄某乙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其要求被告黄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吴某因伤损失,经依法核算为:①、医疗费47866.92元。②、关于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吴某从事矿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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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某、叶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是否应在鄂B×××××号半挂牵引车及鄂B×××××挂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经过是唐成驾驶皖E×××××大型卧铺客车与叶三和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快车道由钟良政驾驶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可见叶三和被侵害事实发生在前,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叶三和没有发生接触,该车与叶三和被侵害事实没有关联性。故该车承保的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无需对叶三和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问题,根据叶三和因事故死亡的基本事实,唐成的过错在于事发时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该车的速度是68km/h左右,已超过事发路段的限定时速,违反规定从右侧超车,未细致观察路面状态;叶三和的过错在于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认定皖E×××××大型卧铺客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9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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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某、叶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是否应在鄂B×××××号半挂牵引车及鄂B×××××挂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经过是唐成驾驶皖E×××××大型卧铺客车与叶三和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快车道由钟良政驾驶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可见叶三和被侵害事实发生在前,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叶三和没有发生接触,该车与叶三和被侵害事实没有关联性。故该车承保的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无需对叶三和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问题,根据叶三和因事故死亡的基本事实,唐成的过错在于事发时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该车的速度是68km/h左右,已超过事发路段的限定时速,违反规定从右侧超车,未细致观察路面状态;叶三和的过错在于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认定皖E×××××大型卧铺客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9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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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与徐某全、大冶市安发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桂某某因乘坐徐某全营运的普通客车,与徐新雄所驾驶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桂某某有权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也有权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桂某某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是对其自身诉权的选择,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工伤评定标准鉴定桂某某的伤残程度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桂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其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工资表等,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虽然桂某某未提供其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但司法鉴定意见已认定其伤后休息十个月,原审判决按其月工资标准及休息时间计算其误工费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桂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大冶市罗家桥街办港湖村委会证明以及征地补偿费发放表等,证明其房屋已被拆迁,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据此桂某某应认定为失地农民。桂某某的父母桂训典、卢贵珍一直与桂某某一起生活,应也认定为失地农民。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桂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核对,原审判决对桂某某的其他赔偿项目的计算并无不当之处。故徐某全提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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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支公司、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马某的误工费问题,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马某提供了其与阳某县胜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中约定马某月收入6500元,没有工资表、银行存折等证据印证其实际发放的收入情况,且月收入6500元远远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达到应纳税数额,而马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其主张按照6500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计算马某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给马某造成的后果,事故双方的责任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定马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马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八级、十级,其两名子女的扶养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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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张某多支付给陈某某的2,056.56元,在原审判决的论理部分已予说明。但鉴于本案系陈某某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对该款项不予处理正确,张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张某提出原审判决对其多支付的2,056.56元在判决主文中未予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提出其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逃离事故现场,未违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格式合同第五条第(六)项的约定,其垫付的30,772.84元赔偿款应由中华财保公司支付的上诉理由,经查,因陈某某的各项损失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可以充分予以赔偿,故原审判决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一并审理,并无不当。张某可就其垫付的费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另行主张权利。故张某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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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学文与被告陈某某、黄某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权原则,本院确认被告永安公司、公交公司均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永安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按过错程度、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超出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因鄂B×××××号车在被告永安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永安公司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原告的损失范围和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1,325.5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0,150元(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50元/天的标准,可从201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今,故按原告主张的时限计算40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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