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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红某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裴红某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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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吉安公司等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人保财险吉安公司等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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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吉安公司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人保财险吉安公司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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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月嫦与付正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月嫦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付正祥及人民财保浠水公司作为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民财保浠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付正祥按照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付正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44087.50元;2.根据鉴定意见,后期治疗费为13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酌情按50元/天,计算住院时间33天,合计1650元;4.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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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所发生的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可采作划分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因被告张某某所有的事故车辆鄂J×××××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保黄石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保黄石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鉴于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已达成协议约定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由原告承担,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因此,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医疗费(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及被告人寿财保黄石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具体数额应以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计算核定,关于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因原告李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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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容与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故本院确认平安财险黄某公司、徐某某为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平安财险黄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徐某某予以赔偿。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按票据合计32715.5元;后期面部瘢痕整容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为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酌情按50元/天计算55天,合计2750元;营养费依据医嘱酌情按30元/天计算80天,合计24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赔偿系数为7%,合计41140.4元(293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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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及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公民的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朱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道路较窄、路边停靠有车辆、行人较多等路况较为复杂的路段应减速慢行并注意避让行人,以确保通行安全。因朱某某未尽到前述注意义务,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确认被告朱某某为赔偿义务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减轻朱某某的责任后,朱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驾驶的车辆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得知,因其未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整车质量大于40kg等车辆属性与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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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应与被告黄石市盛某废旧物资经营部、湖北昌某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雇佣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应以其雇主即被告盛某经营部为适格被告,无论被告昌某伟业公司是否造成原告受伤,其并非原告的雇主,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盛某经营部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后期治疗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鉴定意见书中有明确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该项费用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黄石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原告共计住院35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0元,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营养费1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按照每天50元计算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原告伤情较重,主张35天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误工费38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参照《2017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工资收入32677元的标准,原告日收入为326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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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必成与汪青山、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邵必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邵必成提供的证据五,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黄博法医[2018]临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残疾赔偿指数因邵必成书面承诺放弃0.4%,故伤残赔偿指数本院按0.6%计算。对证据六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收入,其误工损失标准按照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筑业标准计算。对证据七、九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对证据八,因邵必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对证据十,交通费本院酌情按住院期间10元天计算。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供的证据,因保险公司预付的医疗费5000元不是汇入邵必成住院的黄石市二医院,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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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鄂B×××××号车辆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确认长江保险黄石公司、吴某某、刘福真、出租车公司为赔偿义务人。因吴某某与刘福真驾驶的均为机动车,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两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吴某某承担50%的责任,刘福真、出租车公司连带承担50%的责任。涉案交通事故的三个被侵权人张某某、周梅(另案处理)、胡长申(另案处理)同时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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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财保武汉营销部、曹某某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关于事故责任比例,因原告周某某系行人,本院确定被告曹某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财保武汉营销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被告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曹某某予以赔偿。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比例。被告财保武汉营销部主张按70%的比例赔付是基于责任保险中相关条款对主要责任赔付比例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责任保险中涉及该项约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但是,即使认为该条款符合保险法基本原理,属有效条款的,也应注意到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及该条款并未对责任性质作出限定,包括未涉及诉讼时人民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根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等情形,被告财保武汉营销部应按本院确定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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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叶某某、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划分赔偿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于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陶某某不负事故责���,本院依法划分为:叶某某负70%的赔偿责任,陶某某负30%的赔偿责任。陶某某不向陶某某主张赔偿,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主张医疗费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陶某某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其不负事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依法认定为2000元。本院依法认定陶某某的的损失为:一、医疗费赔偿部分54909元,其中:医疗费40759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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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大冶市兴丰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乔玉某退休以后从事文艺宣传活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乔玉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必然因误工造成损失。一审法院鉴于乔玉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固定收入,参照本地区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应获赔的误工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王建明 审判员  聂 潇 书记员: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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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云河与樊某某、毕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本院确认被告亚太财保黄石公司、樊某某、毕嫄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亚太财保黄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樊某某与毕嫄予以赔偿。对原告的具体损失,本院依据相关标准核实并分列如下:医疗费、后期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已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1天,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酌情按50元/天计算,合计1,050元。营养费:酌情按20元/天计算30天,合计600元。误工费:从2016年2月15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6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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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龙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过错进行赔偿。因此,交强险的承保单位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罗某龙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22000元;不足部分,医疗费用77141.61元、伤残费用1952.62元,财产损失160元,共计79254.23元,按照被告王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认定,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全额赔偿。鉴于被告王某某已垫付50401.22元,从原告罗某龙各项经济损失201254.23元中予以扣除;由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50853.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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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周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人身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于人保财险宜昌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保财险宜昌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确认人保财险宜昌公司、周某某为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人保财险宜昌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周某某予以赔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原告的诉请,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按票据合计5134.25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为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酌情按80元天计算20天,计16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的标准计算5年,赔偿系数为5%,计797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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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旭光与谈际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旭光经谈际兴联系,在谈际兴指定的场所从事有偿施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受谈际兴指示,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谈际兴主张其将工程系包工包料承包给余旭光,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谈际兴没有举出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其主张与余旭光之间系承揽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余旭光在为谈际兴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谈际兴应当对余旭光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余旭光在明知未拆的墙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进入现场施工,自身有重大过错,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由余旭光承担40%的责任,谈际兴承担60%的责任为宜。余旭光因伤损失,经依法核算为:1、医疗费65116.22元;2、关于误工费,余旭光未举出其固定收入证明和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受伤前系从事建筑行业,可按照2016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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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叶媛媛、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任跃喜负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某与被告任跃喜是原告张某某受伤害的侵权人,应按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被告李某某与被告任跃喜的侵权责任比例,结合本案事实,认定李某某责任比例为70%,任跃喜责任比例30%较为适宜。被告李某某系为被告叶媛媛提供劳务,其侵权所产生的责任应由接受劳务者即被告叶媛媛承担。被告财保大冶支公司系鄂A×××××(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受伤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财保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系皖10∕95812变型拖拉机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受伤损失。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受伤损失202635.74元,由被告财保大冶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受伤损失3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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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徐细中、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被告黄某某分包的木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与被告黄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罗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黄某某没有相应建设资质承包木工工程,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罗某某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被告徐细中挂靠被告鹿獐公司承接工程,以项目部的名义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个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选任不当的责任,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对原告罗某某受到的损害也有一定过错;被告鹿獐公司允许无资质的个人挂靠经营,且疏于安全管理,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罗某某登高作业应当预见存在的危险性,但其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从高处摔落,对自己的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案情,由原告罗某某承担20%、被告黄某某承担30%、被告徐细中、鹿獐公司各承担25%的责任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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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某与朱某勇、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孙明某、被告朱某勇、同惠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责任,原、被告的责任如何分担?2、原告孙明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告孙明某、被告朱某勇、同惠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责任,原、被告的责任如何分担的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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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涂永昌、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涂永昌、杨炎平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颜某某受伤。该事故经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涂永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炎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颜某某无责任。故被告涂永昌、杨炎平应对原告颜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涂永昌驾驶的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故被告涂永昌的赔偿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颜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不含鉴定费)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被告涂永昌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其余经济损失由被告杨炎平赔偿。鉴定费由被告涂永昌、被告杨炎平按责任比例赔偿。因被告涂永昌受被告张某雇佣,故涂永昌的赔偿责任由雇主被告张某承担。关于原告颜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原告颜某某的医疗费依住院费用发票、门诊发票及鉴定结论进行核算,原告颜某某的医疗费为961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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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又能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名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何又能发生碰撞且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何又能主张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董名洋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浠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浠水支公司依法应当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再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彭文静在出借车辆给被告董名洋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关于本案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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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房与彭某钱、彭某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房提交的证据四、证据八和被告彭某钱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均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内容真实,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程国房提交的证据五和被告彭某钱提交的证据二的关联性与本案不相一致,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但被告彭某钱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不能证明其主张。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彭某钱家的房屋需加建第三层,遂通过被告彭某正的介绍找到被告谢忠平,被告谢忠平随后找原告程国房一起到被告彭某钱家做工。双方口头约定:小工(搬运工)每天人民币150元,大工(泥工、木工)每天人民币230元。2017年1月11日下午15时许,原告程国房在做工时,不慎从施工的楼板上坠落,致使原告程国房摔伤。原告程国房当即被人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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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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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谭某某与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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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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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胡球、鄂州市鑫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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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光某与向守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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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梅滔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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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程文平、黄某华中福某医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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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陈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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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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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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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雄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雄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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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东平与丁某、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丁某系被告十五冶第三公司员工,其在驾驶鄂B×××××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谭东平受伤致残,其责任应由被告十五冶第三公司承担。因被告十五冶第三公司已为鄂B×××××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在本案中既主张交强险责任又主张商业险责任,本院一并处理,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黄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200,000.00元的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原告谭东平受伤前一直在湖北省江陵县资市镇寺桥社区居住、生活,属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湖北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故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但未注明营养期限,本院依法酌定出院后加强营养期限为30日;被告人保财险黄石公司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理由,依法予以采信,但扣除比例本院依法酌定为10%。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何子龙、姜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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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明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雇佣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谁系原告高某的雇主是审理本案的前提。本案中承包扬子玉龙湾项目部分工程的是被告明劲,向被告张某安排工作的也是被告明劲。虽然两被告口头约定被告明劲向被告张某支付2000元报酬,但该笔费用中既包括被告张某需向原告等受雇人员支付的报酬,也包括被告张某利用其技术将电缆接头所付出劳动的报酬。被告明劲在庭审中也陈述,其并非将电缆安放工程分包给被告张某,而是因其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且被告张某懂得如何为电缆接头,故其让被告张某负责完成该项工作。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实际上是按照被告明劲的安排从事雇佣活动,劳务报酬也是由被告明劲支付,故原告系与被告明劲建立的劳务关系,被告张某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原告并无明显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其受伤,被告明劲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参照《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主张权利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50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系城镇居民,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受伤时为59周岁,其残疾赔偿金为27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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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诉讼主体资格、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与投保、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的实际金额,故对该证据证明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安盛天平财险黄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就逃逸前后的免责情形向投保人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5日零时5分,被告王某驾驶鄂B×××××号车辆行至黄石市公园路军分区路段时,与原告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驾车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事发路段逆向行驶,以致引发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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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联荣诉被告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下将没有走人行横道的原告郑联荣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联荣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定。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郭某某和郑联荣分别承担本案损失80%和20%。由于鄂BW8779车辆已向平安财保大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平安财保大冶公司应在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强制险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大冶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郭某某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应为1、医疗费289405.90元;2、后期治疗费14000元;3、误工费22926.20元(2697.20元/月÷30天×(210天+15天+30天)];4、护理费1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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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国与柴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诉讼主体资格、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及投保、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及被告英大泰和黄某公司提交的垫付费用凭据,被告柴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据不足以证明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对该证据证明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提交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内容属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3日9时40分,被告柴某某驾驶鄂B×××××号车辆行至黄某市黄某大桥环形岛路段时,与原告程爱国驾驶的鄂J×××××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程爱国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程爱国无责任。鄂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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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某明与何某、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诉讼主体资格、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及投保、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及被告平安财险黄石公司提交的付款凭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对该证据证明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出具,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当事人质询,详细说明了鉴定程序、检验过程,并对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的形成情况向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被告平安财险黄石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因被告无其他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31日20时39分许,被告何某驾驶鄂B×××××号车辆途经黄石市湖滨大道林业局路段时,与原告杭某明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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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陈某彬、抚州市临川佳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次事故是被告陈某彬驾驶挂靠佳顺物流公司的赣F×××××挂半挂车和挂靠被告远顺物流公司的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侯某某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事故车辆赣F×××××挂半挂车和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均在被告人保南昌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人保南昌县公司应对损害结果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侯某某受伤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问题。原告侯某某认为,其户籍虽登记在大箕铺镇后畈村,但本人在中国移动通信黄石分公司工作,属于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镇的居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被告人保南昌县公司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其城镇户口的户籍证明,也未提供其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镇的证据,应按农村居民计赔。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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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田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原告徐新田受伤并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徐新田负主要责任。原告虽对此认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交警部门的认定意见予以采信。依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本院确认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徐新田分别承担本案损失的30%与70%为宜。被告张某某所有的鄂B×××××小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黄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该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原、被告按责赔偿。对于被告张某某主张的车辆修理费赔偿问题,由于原告徐新田未能为其所有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故应当由原告徐新田依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先行承担2000元,剩余部分由双方按责承担。经审核,原告徐新田的经济损失如下:1、关于医疗费,对于原告徐新田未能提交相关医嘱及处方笺的医疗费,本院均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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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包括诉讼主体资格、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及投保、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鉴定意见、劳动合同书、收入证明等,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案中垫付的费用金额,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1日7时10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车行至黄石市黄石大道颐阳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即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周某某骑行的车辆属两轮轻便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事发路段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以致引发交通事故,事发后又没有按照规定保护现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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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石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人身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于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人保财险黄石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确认人保财险黄石公司、石某某为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人保财险黄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石某某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的诉请,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按票据合计8825.9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为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酌情按80元天计算13天,计1040元;营养费酌情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60天,计18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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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2、石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诉讼主体资格、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与投保、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等,及被告张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两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的实际金额,故对该证据证明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提交的护理费收条虽无护工出庭接受质询佐证,鉴于黄石市各医院存在院外护工及收费不规范的客观事实,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就非医保用药等事项,向投保人尽��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3日20时23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鄂B×××××号车辆行至黄石市黄石罗莱家纺路段时停车等红灯,后座乘客开右侧后门与原告叶某2驾驶的鄂B×××××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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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石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六,依法直接予以采信。对石某某提供的证据五不能达到证明其工资为12165元/月的事实,其误工损失按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9时32分许,郭某驾驶吉C×××××/吉C×××××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货车沿关豹高速公路往关山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豹关向10km+800m处时,车辆右侧先后撞上因发生故障停于路边的鄂A×××××轻型厢式货车尾部左侧和站在鄂A×××××车左侧的石向华及石某某,鄂A×××××车被撞后向右前方滑移,车头右侧撞上路侧护栏,造成鄂A×××××车驾驶员石向华当场死亡,鄂A×××××车乘坐人石某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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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咏与柯林某、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用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证据材料,包括诉讼主体资格、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及投保、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及被告柯林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的实际金额,故对该证据证明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外购用品票据无销售单位印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财保黄石公司不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14时30分,被告柯林某驾驶鄂B×××××号小型面包车在黄石市黄石大道禽蛋冷冻厂院内倒车时,不慎将后方由原告卫某咏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柯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卫某咏不承担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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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张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家中土地被征收,属失地农民,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民委员会亦出具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其从事木工工作收入,上述证明有村委会及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人保大冶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反驳,因张某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原审法院参照建筑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故人保大冶支公司认为不应计算张某误工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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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石市胜喆铝塑安装有限公司、骆某付、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石市胜喆铝塑安装有限公司、骆某付、黄石市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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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林、卫某某诉黄朝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秦海林、卫某某诉黄朝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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