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向某某与池某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中借条80000元,实际借款为本金50000元,利息30000元,利息从2010年7月起计算至2013年4月止,原、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原告向某某、被告池某某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其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向某某、被告池某某自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21日约定50000元借款利息30000元,而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为36697.44元,30000元约定利息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池某某于2013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80000元借条及约定未在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7月1日前还款违约金每月1500元是新的合同,被告池某某违约,违约金计算为3600元,而银行同期货款利息4倍为3584元,违约金高于4倍利息部份本院不予支持,故违约金为3584元。2013年7月1日之后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四 ...

阅读更多...

向某某与池某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向某某、被告池某某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其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向某某、被告池某某自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21日约定50000元借款利息30000元,而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为36697.44元,30000元约定利息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池某某于2013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80000元借条及约定未在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7月1日前还款违约金每月1500元是新的合同,被告池某某违约,违约金计算为3600元,而银行同期货款利息4倍为3584元,违约金高于4倍利息部份本院不予支持,故违约金为3584元。2013年7月1日之后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四、被告池某某于2010年7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所付利息2000元应从本金扣减,之后被告池某某已偿还8000元借款,也应当扣减,故此款已相抵。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时间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 ...

阅读更多...

田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是书证原件;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举出的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举出的证据一予以采信,证据二是未出庭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至2003年5月,原告田某某先后借给被告郑某某人民币260000元做生意和办厂。被告郑某某还了一部份借款至2003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对帐,被告郑某某差欠原告田某某款人民币183480元,被告郑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出具借条。被告郑某某下落不明,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83480元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利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为35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偿还原告田某某欠款人民币183480元,利息人民币3509元 ...

阅读更多...

姜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月利息2700元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超出部份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借款后三个月每月还款2700元共8100元扣除已到期息后还本金,计算为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3573.16元,利息为3063.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姜某借款人民币23573.16元,利息3063.28元,合计26636.4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阅读更多...

刘某怀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是证明原告身份,本人已出庭核对无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二、三是书证原件,且有证据四佐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举出的证据质证权利,本院对证据二、三、四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刘某怀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1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9月3日,被告李某某又向原告刘某怀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办公室同事刘某怀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时间一年,连息归还陆万元整”。出具借据当日,原告刘某怀给付被告李某某借款30000元,同月14日,原告刘某怀给付被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之后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怀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

阅读更多...

刘某怀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两次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20000元,被告未如约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怀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12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元,合计3306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阅读更多...

南某、孟某与陈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南某、孟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与被告陈某某、彭某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某某支付了76800元后,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另外3200元是以现金形式履行交付,故本院对借款本金只认定为76800元。被告陈某某、彭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上述76800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月息4%,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两原告诉请只要求三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2月28日)利息,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具体利息计算为:76800元×6%×4倍÷365天×305天=15402.08元 ...

阅读更多...

南某、孟某与陈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南某、孟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与被告陈某某、彭某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某某支付了76800元后,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另外3200元是以现金形式履行交付,故本院对借款本金只认定为76800元。被告陈某某、彭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上述76800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月息4%,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两原告诉请只要求三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2月28日)利息,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具体利息计算为:76800元×6%×4倍÷365天×305天=15402.08元 ...

阅读更多...

黄某艾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潘某某、湖北凯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原告艾某公司已提交盖有本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原告已经出庭参与诉讼并质证,本院对原告艾某公司的身份信息予以采信;2、被告凯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系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且与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结果相符,本院对被告凯某公司的身份信息予以采信;3、被告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且与证据材料三的银行凭证原件上的收款人信息一致,并与凯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所显示的潘某某系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互为佐证,故本院对被告潘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艾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二,本院认为:《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上有原告艾某公司、被告凯某公司的印章以及被告潘某某的签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与证据三相互佐证,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艾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三 ...

阅读更多...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平承认原告徐某某在本案中陈述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借款延期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的请求,由于201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85%,双方约定的月息2%,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持有与被告张某、王某某共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延期协议及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其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依法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延期协议,该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两被告应承担偿还本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仍需依法根据双方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结算,对于借款本金总额50万元,两被告应予返还。对于合同解除前的利息损失,即从两被告2012年12月违约之时,至原告2013年7月解除合同前,共计7个月,原告依据合同月利率2%约定主张利息损失7万元,对合同解除后8月至2013年11月1日,利息损失4万元,未超过双方约定违约金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本院均予以支持。对于2013年11月2日后的逾期利息损失,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已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原告只按4倍主张逾期利息损失,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

阅读更多...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费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费国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属无效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费国华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引起纠纷,被告费国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柯某某要求被告费国华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柯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从2012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8元,由被告费国华负担 ...

阅读更多...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持有与被告张某、王某某共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延期协议及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其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依法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延期协议,该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两被告应承担偿还本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仍需依法根据双方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结算,对于借款本金总额50万元,两被告应予返还。对于合同解除前的利息损失,即从两被告2012年12月违约之时,至原告2013年7月解除合同前,共计7个月,原告依据合同月利率2%约定主张利息损失7万元,对合同解除后8月至2013年11月1日,利息损失4万元,未超过双方约定违约金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本院均予以支持。对于2013年11月2日后的逾期利息损失,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已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原告只按4倍主张逾期利息损失,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

阅读更多...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某未按约偿还原告本金属于违约行为,被告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在六个月保证期限之内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对借款人刘某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何时已向被告主张权利,故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原告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利率2%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合法有效,应从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后两被告虽离婚 ...

阅读更多...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另外,仅凭陈加强的陈述不能证明被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因此,对于2013年9月3日的询问笔录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被告冯某某及其妻子张泽红共同向原告尹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具体内容为:今借到尹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借期三个月,从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5月25日。2008年3月24日,被告冯某某又向原告尹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具体内容为:今借尹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借款时间二个月,月息2%。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3万元借款后,被告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08年8月7日。后续利息及3万元借款本金,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分别于2008年2月25日、2008年3月24日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阅读更多...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咏志、被告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咏志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并取得借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关于2010年10月7日、2010年10月26日、2011年8月8日、2011年11月26日共计人民币280000元的借条,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李某有权主张被告杨咏志偿还借款,故被告杨咏志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其给付被告杨咏志15000元现金用于办理信用卡,因原告李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杨咏志支付利息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关于被告殷某某的责任。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是认为被告杨咏志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本案中两被告于2011年9月12日分居生活,在分居前两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且被告杨咏志作为被告殷某某的父亲的民事案件代理人向案外人催讨工程款,故本院认为在分居前即原告和被告杨咏志之间发生三笔共计130000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殷某某对该部分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殷某某与被告杨咏志于2011年9月12日分居后,原告向被告杨咏志出借150000元,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夫妻双方有举债合意,或该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

阅读更多...

原告方月华与被告陈某某、夏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方月华的证据一至证据五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10月4日经黄石市忠诚咨询事务所介绍,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方月华借款25000元用于帮助其女儿夏红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债务人陈某某因家庭生活应急向债权人方月华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息500元,每月4日为计付利息日;债务人陈某某违约后须承担债权人方月华维权所产生的法律咨询、律师服务、诉讼、执行、公告、交通等各项追偿费用;夏红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25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曾从被告陈某某质押在原告处的存折中支取利息,后夏红宇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4日,之后被告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方月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

原告徐国征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征持有被告曾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的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债权,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中20000元的部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而1200元的部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现被告未能偿还,亦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及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共计应支付借款本金21200元。关于对20000元借款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原、被告双方的借条中,已明确约定了利息3000元,现比照我国法律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有关规定,该利息约定的标准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现原告请求以20000元,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

徐国征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征持有被告曾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的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债权,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中20000元的部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而1200元的部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现被告未能偿还,亦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及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共计应支付借款本金21200元。关于对20000元借款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原、被告双方的借条中,已明确约定了利息3000元,现比照我国法律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有关规定,该利息约定的标准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现原告请求以20000元,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祝长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至证据四,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借款后,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借款合同未到期,但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绝还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已向两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两被告,故合同解除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 ...

阅读更多...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祝长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至证据四,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30万元给两被告,两被告以座落于鄂州市涌泉花园小区北栋西单元8层西户的房屋作抵押,月利率2%,借款期限1年,即2014年4月6日止。同时约定利息逾期支付一个月,则视为两被告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两被告的违约责任。若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4月8日原告按约给付了两被告借款30万元。同年5月9日两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两被告自2013年6月8日起未给付原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不予理睬。同年7月30日、8月1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原告张贴在两被告家大门上 ...

阅读更多...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8日,两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年,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1年3月18日被告陈某某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1年3月21日两被告偿还了原告本金10万元。2013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对账,到2013年9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两被告共计欠原告利息45万元,扣除两被告已还本金10万元和利息17万元,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8万元,共计78万元,后原告在利息上作出让步,认可两被告欠利息270500元,当日 ...

阅读更多...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应、刘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22日被告李某应、刘银花向原告杨某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杨某人民币120000元;担保人为黄石。双方约定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400元。同日,二被告以座落于黄石港区师院路9-7号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9年8月11日,被告李某应承诺在2009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及利息。同年9月3日,被告李某应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某人民币陆万零肆佰元(60400元),月息2%。本人愿以师院路9-7号2004港字第020417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作抵押担保。但60400元中包含120000元从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9月21日的利息款12000元。2009年9月23日杨某向李某应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应师傅两个月利息款共计480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方美金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11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师娘(方美金)人民币伍万整,于2012年1月20日归还。2011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师娘(方美金)人民币壹万,于2012年4月还。2011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师娘方美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1年12月底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法之处,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

阅读更多...

原告方美金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11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师娘(方美金)人民币伍万整,于2012年1月20日归还。2011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师娘(方美金)人民币壹万,于2012年4月还。2011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师娘方美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1年12月底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法之处,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彭某胜、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柯某某、彭某胜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被告彭某胜在法庭的自认等证据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柯某某、彭某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从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17500元,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介子园公司为被告柯某某、彭某胜提供担保,约定在被告柯某某、彭某胜未偿还时,到期本息由介子园公司偿还,其担保性质为一般保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胡某某与郭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郭某某、赵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逾期后仍有375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郭某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75000元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从2011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借款本金75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1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

阅读更多...

黄某某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四中的2份欠条均系被告出具,根据原告在法庭陈述,2010年8月25日出具的270000元的欠条含本金200000元,利息70000元;出具150000元欠条时,被告已偿还的120000元未约定还本或是付息。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被告刘某甲向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3%。同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原告人民币48000元。2010年8月份,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386000元。同月25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差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0000元,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黄某某人民币270000元整,春节前还一半,明年还清,不清依法解决,并负相应的利息。同日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黄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同在借款人处各自签名,应为共同债务。故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邱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7000元,合计157000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440元 ...

阅读更多...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张某甲某、孙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的关键是借款本金及偿还本息数额的确定。(一)关于借款本金多少问题。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其鉴定程序合法,故该中心作出的(2013)文某第W00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结合双方在本院庭审中对2007年2月10日的31500元条据中本金自认,可以认定2007年2月10日至2008年4月29日,孙某某共向张某甲某分别借款10万元(2007年2月10日)、2万元(2007年2月10日)、3万元(2007年2月10日,条据上记载的31500元)和8万元(2008年4月29日),合计本金为23万元。(二)关于偿还本息数额的确定问题。张某甲某最终认为孙某某偿还本息仅为48300元。理由是:孙某某原审中提供的 ...

阅读更多...

钟某与刘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兵向原告钟文华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兵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为凭。原告以此份证据作为债权凭证,主张被告刘兵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未约定有利息,故就利息部分原告只能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原告提出按被告刘兵最后一次承诺还款之日(即2009年9月30日)起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文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 ...

阅读更多...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某未按约偿还原告本金属于违约行为,被告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在六个月保证期限之内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对借款人刘某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何时已向被告主张权利,故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

阅读更多...

原告刘丽某与被告杨咏志、被告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咏志向原告刘丽某出具借条并取得借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关于2010年10月17日的借条,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刘丽某有权主张被告杨咏志偿还借款,故被告杨咏志应履行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原告刘丽某主张被告杨咏志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关于被告殷某某的责任。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是认为被告杨咏志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本案中两被告于2011年9月12日分居生活,在分居前两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且被告杨咏志作为被告殷某某的父亲的民事案件代理人向案外人催讨工程款,因此该20000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殷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

阅读更多...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原告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利率2%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合法有效,应从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后两被告虽离婚,但双方应对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分别于2008年2月25日、2008年3月24日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应为有效并生效。被告应按约履行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给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虽然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08年8月7日,但是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只要求被告从2008年9月21日起支付后续利息。鉴于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且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2%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08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答辩过程中,被告虽然辩称其不清楚借款的事情,借条上的签名均系其妻子张泽红代签,且该笔借款本金已经清偿;但是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邵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杨某某出借资金与被告邵金某,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原告给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因双方约定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本院将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代理费用,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金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4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从2008年4月起至2013年12月止计算。二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