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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沁阳市隆某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4,即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被告财保九江公司认为该鉴定书以合同价为依据,不能证明该产品的成本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鉴定书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证据6,被告财保九江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田绍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失。王某某与田绍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王某某系被告刘建设的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刘建设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刘建设所有的车辆挂靠被告隆某公司名下经营,原告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寿财保郑州公司虽是事故车辆豫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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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黄武某、大冶市通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武某驾驶机动车致汪某某受伤,且交警部门认定黄武某负全部责任,故汪某某请求黄武某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黄武某承包经营通某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通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付范围的,由黄武某赔偿。对汪某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经审查认定:医疗费1901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50)、护理费5825.10(23624÷365×90)、误工费11000元(150×2200÷30)、营养费酌定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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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冶联合财保公司提交的此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是否合法;2、陈某某对于程某某的损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3、大冶联合财保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对程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4、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需要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关于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虽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大冶市,应由大冶市人民法院管辖,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其中有大冶市委、大冶组织部,大冶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将此案指定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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