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权原则,本院确认被告永安公司、公交公司均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永安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按过错程度、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超出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因鄂B×××××号车在被告永安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永安公司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原告的损失范围和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1,325.5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0,150元(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50元/天的标准,可从201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今,故按原告主张的时限计算40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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