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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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