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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樊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骅市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伤残鉴定时,已经距离被上诉人韩某某出院有近两个半月的时间,此时,韩某某已经治疗终结,病情稳定,评定伤残时机已经成熟,不存在评残时机未到的问题;另外,伤残鉴定作为本案主要定案依据之一,在原审开庭时已经经过举证、质证,原审法院认证程序并无不妥;再者,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错误或者瑕疵,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毋庸置疑。基于上述,虽然原审法院没有在鉴定结果做出后及时送达被上诉人,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虽然上诉人不是本案直接侵权人,但是作为本案的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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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李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医疗费问题。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确认:在该案中,李某某各项损失总额已超出保险合同限额而未完全受偿,其支付医疗费28256元,按比例其未受偿部分应为16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投保人黄骅市鑫淼盛物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险单》。李某某为被保险人之一,依照该保险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主张在另案中没有受偿的医疗费1663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关于伤残赔偿金。李某某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上诉人主张李某某伤残等级没有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主张免责。上诉人虽在二审时提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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