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承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上诉人渤海水产增殖站依照相关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为胡金良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90327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或视同)胡金良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上诉人并非承担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义务的主体。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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