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沧州市骋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张某某对此提供了工牌、着上诉人工服的照片、工资表以及邮储银行沧州市车站支行银行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基本事实。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属承揽劳务关系,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仍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事项在审理方式上仍应按照 ...

阅读更多...

孙某某、沧州市骋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2010年到被上诉人沧州市骋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诉人孙某某主张劳动争议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该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孙某某主张给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因上诉人2010年4月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没有申请仲裁,故原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孙某某该项主张,亦无不当。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相关补偿金问题,被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系2015年11月自动辞职,上诉人孙某某不予认可,主张系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阅读更多...

沧州市骋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顾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顾某某提供了工牌、着上诉人工服的照片、工资表以及邮储银行沧州市车站支行银行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基本事实。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属承揽劳务关系,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仍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事项在审理方式上仍应按照“不告不理 ...

阅读更多...

李某某、沧州市骋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2010年到被上诉人沧州市骋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诉人李某某主张劳动争议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该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李某某主张给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因上诉人2010年10月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没有申请仲裁,故原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李某某该项主张,亦无不当。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相关补偿金问题,被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系2015年7月自动辞职,上诉人李某某不予认可,主张系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阅读更多...

王家林与沧州金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时间问题。根据金某公司2011年10月12日向王家林寄送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及该时间系在出具通知书之前且金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家林长期不在岗是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所造成等事实,本案应以金某公司向王家林寄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时间作为金某公司违法解除其与王家林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关于本案应否支持向王家林支付相关期间的二倍工资问题。因王家林与金某公司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双方即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加之王家林在相关期间未向金某公司提供劳动并非因其本人的原因,故本案中金某公司以王家林相关期间未提供劳动而不应享受工资待遇理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金某公司应支付王家林相关期间二倍的工资。关于王家林在本案所主张的拖欠工资及生活费应否支持问题。金某公司主张自2008年7月就已停工但未提交相关停工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判支持王家林至2009年11月期间的拖欠工资合理恰当。另,本案属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作为用人单位的金某公司应当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王家林支付2009年12月至2011年10月12日期间的生活费(分别按照当年度黄骅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计算)。关于本案所涉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