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基础设施补贴款。关于双方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渔民小区房屋买卖合同能证明高某某与梁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只有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才认定为无效,否则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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