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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吕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者梁某某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投保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做为梁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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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张淑云因与被告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即违反:机动车必须具有牌证;驾驶员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机动车必须办理交强险;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四项规定。但基于系唐某某所驾拖拉机牵引的挂车没有制动系统,而拖拉机本身制动系统正常,且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唐某某已将所驾拖拉机停在右侧路边的客观事实存在。故本院认定,唐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并不是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必然因素,亦非造成郭峰等人身体损伤的主要原因。据此,唐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应赔偿郭某某、张淑云10%的经济损失。而依据《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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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东友与被上诉人黄金辉、时飞对时飞雇佣刘东友为货车司机,并在致黄金辉损害的交通事故中,经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09年11月30日五公交认字(2009)第112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负次要责任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作为时飞常年雇佣的货车司机,应当知晓其驾驶的车辆没有按照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应当预见该没有按照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的货车在天黑运行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上诉人虽辩称其在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后,还没有来得及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黄金辉乘坐的车辆就已经与本车发生追尾相撞,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雇主时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刘东友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时飞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顺位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但是从案件结果角度考虑,上诉人与时飞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黄金辉无论请求上诉人刘东友还是被上诉人时飞承担赔偿责任,其权利最终都能得到实现,且时飞作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刘东友追偿,雇员刘东友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部分向时飞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对此起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刘东友提出的被上诉人黄金辉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自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起至原审法院受理黄金辉起诉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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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吴全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根据孙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认定,原告彭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吴全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彭某所支出的医疗费30,861.89元、法医鉴定费3,000.00元、复印费13.50元属合理支出。原告彭某请求的到哈尔滨往返救护车费7,200.00元,因被告吴全志只承认原告彭某去的时候是雇救护车去的,回来的时候不清楚,并且原告彭某没有提供孙吴县中医院正式票据,故应按一次救护车费用计算,即3,600.00元。原告彭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17207.60元(860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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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锦华、何某某、何金华、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振华与韩万某、李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七名原告的母亲德淑兰在不同地点接连遭遇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至身体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德淑兰颅脑损伤是由于黑BK-1236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侧滑事故中摔跌以及黑NB-6812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侧滑进沟惯力(与车体内部)共同所形成。孙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孙公交认字(2014)第395、孙公交认字(2014)第3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万某和李某某对德淑兰死亡负同等责任。因被告韩万某系被告石油天然气公司员工,事发时是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黑BK-1236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侧滑事故至德淑兰伤后死亡的结果赔偿义务主体应为被告石油天然气公司,该起事故的责任应由被告石油天然气公司承担。黑NB-6812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李某某是驾驶员和车主,黑NB-6812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侧滑进沟至德淑兰伤后死亡的结果赔偿义务主体应为被告李某某。故本院认定,德淑兰因黑BK-1236号重型罐式货车侧滑和黑NB-6812号小轿车侧滑进沟交通事故共同至德淑兰受伤后死亡,造成德淑兰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主体为被告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被告李某某,石油天然气公司和李某某负同等赔偿责任,应各赔偿原告合理主张内容数额的50%。因被告石油天然气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办理了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对石油天然气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石油天然气公司承担。黑(骏)鉴字201311315-CY号事故原因分析鉴定意见书确定了德淑兰颅脑损伤为黑BK-1236号重型罐式货车侧滑事故中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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