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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吕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者梁某某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投保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做为梁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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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张淑云因与被告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即违反:机动车必须具有牌证;驾驶员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机动车必须办理交强险;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四项规定。但基于系唐某某所驾拖拉机牵引的挂车没有制动系统,而拖拉机本身制动系统正常,且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唐某某已将所驾拖拉机停在右侧路边的客观事实存在。故本院认定,唐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并不是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必然因素,亦非造成郭峰等人身体损伤的主要原因。据此,唐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应赔偿郭某某、张淑云10%的经济损失。而依据《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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