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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吴某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吴某中主张其与刘某系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举出相应证据证实二人的合伙关系成立,亦无其他佐证与之相互印证,且刘某不认可。故吴某中关于其与刘某系合伙关系,二人应共同分担放牛期间经济损失与支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因吴某中认可刘某提举的,由吴艳书写的结算清单的真实性,且该清单第一项内容即为“刘某放牛钱22,000,00”,该项记载与刘某主张的劳务费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元完全相符。据此,本院认定,刘某与吴某中之间因雇佣形成的劳务关系成立。吴某中理应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向刘某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因刘某自愿承担伙食费、烟酒食品费、油料费等费用人民币912.00元,且认可吴某中已支付劳务费人民币9,000.00元,故吴某中还应给付刘某剩余劳务费人民币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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