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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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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晓与王成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张春晓与王成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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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汪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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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王某某、龙江亚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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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与刘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辛某与刘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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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与孙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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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长某与丁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史长某与丁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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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某的误工时间和标准问题。张某某的误工时间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误工期自伤后至医疗终结日,即10个月,一审庭审质证时,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认可,该鉴定意见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认为误工时间过长,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的误工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张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一审参照张某某从事的相近行业标准,即2016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认为张某某误工费标准无证据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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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臣与张某某、齐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承担。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北公交认字(2017)第A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原告及到庭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原告主张其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具体损失确定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49906.89元、康复费2083.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住宿费700元、交通费229.5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及到庭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误工费20240元、护理费11993元,因原告未能证实其本人及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状况,本院综合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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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高大全、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大全驾驶黑BK1034捷达牌小型轿车将卢某某撞伤,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高大全负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因高大全驾驶的黑BK1034捷达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应在其所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高大全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卢某某与高大全、刘某某已协商解决完毕。因卢某某、卢宝春在五大连池市居住一年,应按城市标准进行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据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按照黑龙江省颁布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每年44036.00元,即每天120.65元计算,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即每天40.00元,营养费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即每天40.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鉴定意见拾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对于卢某某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卢某某已构成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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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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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涛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涛驾驶宗申动力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同方向停放的张洪新驾驶的黑E×××××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经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涛负主要责任,张洪新负次要责任。因张洪新驾驶的黑E×××××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交纳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应在其所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已超过强制保险限额,故按110,000元赔偿。综上所述,对高某涛要求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某涛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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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涛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涛驾驶宗申动力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同方向停放的张某某驾驶的黑E×××××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经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涛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因张某某驾驶的黑E×××××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交纳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另案已赔偿高某涛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不足的部分由张某某按照次要责任30%予以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据计算。因高某涛无固定职业,误工费按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7,446元计算。护理费按照黑龙江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工资年58,569元计算,即每天160.46元计算。伙食补助费在哈尔滨市医院住院每天按100元计算,在五大连池市医院住院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即每天60元,营养费按照每天50元计算、假肢费用,残具费用按照鉴定结论的数额计算。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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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6日20时许,王某某沿嫩江曙光路由东向西行走至墨尔根大街横过道路时,与张某驾驶的黑A×××××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该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后先后被送至嫩江中医医院及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诊治,2018年2月17日转院至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4天后于2018年3月13日出院。2018年4月16日、5月16日,王某某到嫩江县人民医院进行复查。经嫩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与张某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王某某申请并经原、被告协商确认,本院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等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2018年8月29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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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曲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曲某某驾驶的黑NT3699号夏利牌出租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由被告曲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50%。原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5,218.00元(22,609.00元×20年×10%)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儿子葛宇航(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0,703.55元(16,467.00元×13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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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7月7日11时54分,王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付某驾驶的黑NC8590号车辆发生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北安市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付某负次要责任。因付某驾驶的黑NC8590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黑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财险黑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王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王某某支出的医疗费27,665.28元已超出医疗费赔偿限额,所以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0元不应由太平洋财险黑河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某、付某按70%和30%的比例负担,王某某自负609.00元,付某赔偿王某某261.00元,故太平洋财险黑河支公司认为其不应赔偿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上诉理由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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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苏某、原审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驾驶的黑NB4992号丰田轿车与苏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苏某遭受人身损害。因黑NB4992号丰田轿车在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苏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残疾赔偿金,应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确定。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福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苏某2009年6月至今生活居住在城镇,故苏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无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苏某的误工费,因其主张的每天104.15元未超过黑龙江省平均工资标准,原审法院据此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的金额并无不当。关于苏某的护理费及护理人数,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虽主张苏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一张陪护证,应认定护理人数为一人,但护理人数并不能仅以医院陪护证为依据,且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苏某住院期间实为一人护理,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苏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修车费2,000.00元系其实际支出,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对该款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平安财险黑河支公司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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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某支公司、黑河市爱某区国家税务局、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对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结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划分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依据。付国伟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付国伟驾驶的黑N00456号机动车为国税局所有,且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国税局承担,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付国伟驾驶的国税局所有的黑N00456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国税局、王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根据责任比例国税局应承担80%,王某某承担20%。原告主张医疗费44,407.43元,二次手术费6,000.00元,交通费8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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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永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应按2015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较为合理,即4,073.42元(48,881元/年÷12个月);关于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发时已69周岁,十级伤残附加指数为1%,故残疾赔偿金应为29,285.63元〔24,203元/年×(20-9)年×(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10%+十级伤残的附加指数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处十级伤残本院酌情给付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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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安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外购药部分只有15元成人颈托能够证明系原告所用,其余外购药费用本院不予保护,即医疗费为52,888.73元;关于护理费应按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较为合理,即10,825.24元(48,881元/年÷365天×10天×2人+48,881元/年÷12月×2个月×1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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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驾驶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与马某驾驶的黑NJ2266号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某对原审法院判决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无异议。关于杨某某的误工费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哈尔滨利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杨某某的医疗期为4个月,杨某某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因致残而持续误工的事实,亦未提交其因无法做熟食生意而减少收入的证明,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参照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其误工费予以保护,并无不当。杨某某主张其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494天,共计55,822.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某的护理费计算问题。哈尔滨利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累计1人护理68天,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保护杨某某护理费并无不当。杨某某主张护理费天数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某认为马某修理损毁车辆费用过高的问题。因马某在原审提交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及修理费明细均加盖爱辉区鸿远汽修厂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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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光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3月28日15时50分许,孟光某驾驶黑11-04701号龙江-180小型方向盘式四轮车与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的事实有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刘某某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孟光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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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保财险与被上诉人骆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平安公司德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李某某驾驶歌诗图牌轿车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被上诉人车内的原审被告骆某某受伤,经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作区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李某某在平安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德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1,938.97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57,756.26元,因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李某某应承担30%的责任,即17,326.88元。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超出交强险部分57,756.26元的70%,即40,429.38元的责任承担问题。因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上诉人平安财险爱辉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上诉人在承运责任险内承担医药费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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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应向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及保险最高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予以赔偿。又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最高赔偿额为30万元商业险,故超过交强险赔偿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商业险赔偿的部分,应由刘某某予以赔偿。关于所主张的各项费用:1、医药费33227.74元,其中刘某某垫付医药费1700元,王某某支付31425.74元,保险公司应当从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分别予以赔付。王某某主张的外购药费用102元,因其未提供相关医嘱,本院不予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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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有与边某某、哈尔滨朗奥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相关事故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哈尔滨朗奥客运有限公司名下进行运营,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王金财与被告边某某系雇佣关系,被告边某某系本案车辆实际所有人,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边某某、保险公司、朗奥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关于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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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吴全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根据孙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认定,原告彭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吴全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彭某所支出的医疗费30,861.89元、法医鉴定费3,000.00元、复印费13.50元属合理支出。原告彭某请求的到哈尔滨往返救护车费7,200.00元,因被告吴全志只承认原告彭某去的时候是雇救护车去的,回来的时候不清楚,并且原告彭某没有提供孙吴县中医院正式票据,故应按一次救护车费用计算,即3,600.00元。原告彭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17207.60元(860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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